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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翻墙砍他人树木被判赔偿 辩称自家所栽
发布时间:2014-02-28 15:48:38


    本网讯(叶青华)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是自己的财务拿到手里心安理得,但要是财务不属于自己,得来也不是滋味。被告刘详、严香夫妇擅自进入他人墙院剥砍六颗湿地松,被发现后还辩称是自己所种、归自己所有。近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江西绿恒园林公司诉被告刘详、严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宣判,一审判决被告刘详、严香赔偿原告江西绿恒园林公司六颗湿地松损失900元。

    原告江西绿恒园林公司系一家合法注册的外资企业。2004年4月20日,万安县森林苗圃与江西绿恒园林公司签订合同,由万安县森林苗圃一次性转让给江西绿恒园林公司约1000亩林地50年的经营承包权。2004年8月,万安县人民政府向原告颁发万林证字(2004)第002号林权证,窑头镇十里岗坪围墙内49亩的林木所有权登记为原告所有。2013年2月份左右,被告刘详、严香夫妇将原告围墙内(靠近杨万线公路)的六颗松树底部环剥,造成该六颗松树死亡,后被告将其中一颗松树砍倒,因不慎倒在中国电信的电缆线上影响通信畅通,被告在相关部门的协调下将该松树从中切断并运回自己家中。后因双方调解不成,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六颗湿地松损失6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是诬告行为。该六颗松树是被告在1985年左右种的,自己有权砍伐。当时果园负责人跟我说要围围墙,要征用我的土地。当时我说可以,但要赔偿我一点损失,后果园赔了我100元。当时被告还提出有几颗松树,果园负责人说树不要我的。现在松树长大了,被告有权利去砍伐。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等侵权行为。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本案中,原告江西绿恒园林公司经依法登记取得了万安县窑头镇坪头村十里岗坪1000亩林地五十年的经营管理权,在登记范围内的森林和林木所有权依登记应为原告所有。被告刘详、严香夫妇未经原告许可,擅自进入原告院墙内将六颗松树底部环剥致死,同时还将其中一颗切断后运回自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辩称该六颗松树是被告在1985年左右栽种的应为其所有,本院认为,被告对其主张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实,且与万安县人民政府颁发给原告的林权证不符,为此本院对被告辩称该六颗松树为其所有的主张不予支持,两被告擅自进入原告围墙内对六颗松树进行环剥砍伐,系对原告合法财产的一种侵犯,两被告应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对原告六颗松树的损失,通过现场勘察测量以及向从事松木木材贩卖的傅小明调查,并向万安县林业局相关部门询价,同时参照万安县林业工业公司提供的《万安县林业工业公司二0一三年木材销售价格表》,酌情折价为900元。为此,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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