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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建议增设“虚假诉讼罪”追究刑责给予重罚
作者:王晓雁 发布时间:2014-03-06 14:19:25
假讨债、假离婚、假倒闭......近年来,企图逃避债务等民事虚假诉讼案件频频在各地上演,且呈日益蔓延趋势。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恶意诉讼、虚假诉讼及诉讼中虚假陈述、拖延诉讼、伪造证据等情形时有发生。 来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虚假诉讼的调研报告显示,2001年至2009年广东省共识别虚假诉讼案件940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虚假诉讼情况所做的调研显示,大部分基层法院法官在日常办案过程中都曾接触过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廉熙委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她今年交的提案中,其中一份就是《关于完善虚假诉讼违法责任体系的提案》。 身为一位“法律人”,黄廉熙委员认为,虚假诉讼频发,固然有当事人法治观念淡薄、诚信意识缺失、唯利是图等个体原因,但主要是与现行法律对虚假诉讼惩治不力的制度因素直接相关。 黄廉熙认为,现行法律缺乏对虚假诉讼行为实行刑事责任追究的制度安排,刑法对伪造证据进行诉讼诈骗、原被告恶意串通实施虚假诉讼以侵害第三方权益等虚假诉讼行为,没有对应的刑法适用规则;而且公民也普遍缺乏对虚假诉讼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严重性的认识,尤其是民商事案件审理中,一旦发现存在虚假诉讼行为的,大多数法官都不会意识到这种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审判秩序,普遍将它作为是侵犯对方民事权利,最多责令其认错改正,甚至都不会影响到其诉讼实体权利。 黄廉熙对记者说,在她所了解的一起承揽合同纠纷中,委托人主张承揽人承揽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诉请法院要求承揽人承担重做责任,并提交了一份伪造的高额重做费用的重做合同。其后,该行为在案件审理中被揭穿,可委托人非但没有受到应有制裁,还就这一事实再行提交了另一份重做合同进行索赔。 “规则的不完善,导致的是虚假诉讼违法成本与违法风险极低,在收益与风险完全失衡的情况下,等于纵容了当事人抱有侥幸心理实施虚假诉讼行为。”黄廉熙认为。 此外,目前我国法官在证据审查活动中,承担着十分沉重的责任,一旦案件审理完毕后发现存在虚假证据或是虚假诉讼的,法官往往要承担审理不细致、工作不严谨、问题没发现等责任。缘此,法官必须埋头于浩瀚卷宗之中,审阅大量证据材料,这无疑占用了大量司法审判人力资源。 黄廉熙呼吁,应尽快完善关于虚假诉讼违法责任体系建设。她建议在刑法规定的"妨害司法罪"中增设“虚假诉讼罪”,对诉讼活动中通过伪造证据、编造事实、隐瞒事实或恶意串通等方式,骗取司法判决、裁定,按照侵犯司法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标准,追究相应刑事责任;对造成另一方诉讼当事人或案外人合法利益受损的行为,刑罚措施除自由刑之外,还应当追究财产刑,按虚假诉讼意图获取利益的若干倍进行罚款,不能让虚假诉讼行为在经济上有利可图。 提案建议,需在民事诉讼法等程序规则中增设虚假诉讼失权规则。如经证明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交虚假证据作为诉求依据的,法院不仅应当否定该虚假证据,还应当拒绝接受当事人就待证事实提交的其他一切证据,并可就此驳回虚假诉讼方的该项诉讼请求;如经证明一方当事人提交虚假证据的,则该案中应加大对该当事人所提交证据的审查力度,必要时可将对方的举证责任直接转换由提交虚假证据一方承担;如果案件因虚假诉讼而被驳回的,那么在其他关联案件中,法院可依据虚假诉讼的处理结果而直接予以处理。 “法律原则应当在司法实践中得以体现,否则它就是无本之木。”黄廉熙建议法院积极探索与推广对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诉讼诚信原则”的适用,在相关规则完善前,可将诉讼诚信原则作为对虚假诉讼案件处理的法律依据。 提案还建议建立虚假诉讼信息公开制度。法院应当定期将虚假诉讼当事人通过法院公告、网络媒体及纸质媒体等方式向全社会予以公开,必要时可将虚假诉讼事项向相关第三方进行通告。 “亦应将虚假诉讼规定为特定行为的法律禁止性条件,比如在公司法中把虚假诉讼规定为担任公司相关职务的禁止性条件,在证券法中将虚假诉讼规定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的禁止性条件等。”黄廉熙呼吁。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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