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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镇雄一男青年非法制造爆炸物牟利遭重判
发布时间:2014-03-06 14:55:05


    本网讯(徐朝飞)  枪支、弹药、爆炸物是国家严格管制的物品,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管理法规,擅自制造爆炸物,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制造爆炸物刑事案件公开宣判,一青年因犯非法制造爆炸物而获重刑。

    镇雄青年武成在外地采石场打工期间,学会制造爆炸物。回家后,为牟取非法利益,武成从2013年农历二月开始,在自己家里用硝酸铵钙、谷糠、柴油为原料非法制造爆炸物,并以每斤5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2013年8月8日下午6时许,其将非法制造的爆炸物运往其它乡镇出售,途中被巡逻的公安民警查获。公安民警当场缴获武成非法制造的爆炸物可疑物100.32千克,后又从其家中搜出爆炸物可疑物70.32千克、霉变爆炸物可疑物53.14千克,其用于非法制造爆炸物的谷糠粉末17.88千克。

    经镇雄县兴安爆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爆破实验,其非法制造的爆炸物可疑物与镇雄县兴安爆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库存的岩石乳化炸药威力相同,霉变爆炸物可疑物无爆炸威力。经昭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有可疑物中均检出硝酸根离子和铵根离子成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武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有关爆炸物品管理法规,非法制造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涉案工具及爆炸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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