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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犯罪主体问题
作者:梁天元 刘京   发布时间:2014-03-05 14:33:27


    【案情】

    2007年张某非法开垦草地30亩,开垦后未种植水稻,转而承包给女婿杨某,杨某开始种植水稻达五年之久,后被举报案发。

    【分歧】

    关于本案中谁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问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较大分歧:

    观点一认为:本案中张某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理由是根据法律规定,构成本罪需要同时具有三个条件:首先是非法占用农用地,其次是改变被占用农用地的用途,再次是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三个行为缺一不可。本案中是张某非法占用的草地,也是张某将草地开垦改变草地原本的用途,造成草地大量破坏,虽然张某并未种植水稻,但上述三个行为已经完成。

    观点二认为:本案中杨某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理由是,虽然是张某开垦的草原,但张某并未种植水稻,因此并未改变被占用农用地的用途,恰恰是杨某种植水稻的行为才使得草地的用途遭到破坏。

    观点三认为:若本案中杨某明知从张某处承包的土地系非法开垦草地而来,张某和杨某应当是共同犯罪。理由是,张某首先非法占用的农用地,将农用地开垦,改变了农用地的用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一)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的。本案中是杨某种植水稻的行为,造成草原大量毁坏,难以恢复原貌。因此,二人分别实施了本罪名要求的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缺一不可。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中对本罪构成条件的阐述,即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农用地用途,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

    笔者认为,非法占用农用地是指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而占有、使用农用地的行为;改变农用地用途是指将原有的耕地、林地或者草地,改为他用,使其不再具备耕地、林地或者草地的属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是指农用地因被改变土地使用用途,而破坏原有土地地貌。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改变被占农用地用途是指开垦草地还是指种植农作物。笔者认为,开垦草地的行为已经改变了草地的用途,使其不再具有改善生态坏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畜牧业的用途及作用。而对于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构成条件,虽然司法解释规定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但是笔者认为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将常见的几种情形列举出来,以便司法实践的应用,并不是说只有这些情形才属于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实际上,农用地的使用用途被改变,必然造成农用地的毁坏。因此,本案中即便杨某不种植水稻,张某开垦草地的行为同样造成草原的大量毁坏。

    综上,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应当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若杨某明知张某承包给他的土地系非法开垦草原而来的,因为张某开垦完草原后其犯罪行为已经实施终了,所以不能认定杨某构成共同犯罪。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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