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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轨与“小三”生子 发妻怒诉离婚获赔
发布时间:2014-03-10 10:41:32


    本网讯(粟少清 曾春蝶)  方某已有妻儿,但他却抛家弃子,在外与“小三”搞外遇,并生育了孩子。方某的发妻赵某发现丈夫的背叛后怒不可遏,多次向方某提出离婚并要求赔偿,但均因方某拒不认错,不肯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后来,方某的发妻委托律师收集丈夫与婚外情人非法生子的证据后,毅然选择了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向出轨丈夫索要精神损害抚慰金、儿子抚养费及财产补偿等。近日,经广西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调解,方某同意与赵某离婚,两人共同支付儿子抚养费、夫妻共同的房产归女方所有,方某一次性支付发妻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夫妻财产分割补偿等共计10万元。

    方某与妻子赵某于1994年10份结婚后,于次年12月份生育一子。双方均在单位上班,都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还陆续购置了房产、家用小轿车等财产,一家三口过得其乐融融。但随着儿子的长大,家庭开销逐渐增大,方某与赵某便经常因家庭经济压力等种种琐事发生争吵,方某与妻子越来越疏远。

    自2009年5月份开始,他背着妻儿在外与第三者蒋某偷偷来往。蒋某于2010年3月份为方某生下一名男婴,该男婴的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一栏明确记载方某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方某原本以为可以就这样瞒着妻儿,家外有家。但是,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赵某最终于2013年年底发现了丈夫的不忠,悲愤异常,此后多次对丈夫提出离婚。但方某却以种种理由拒不同意离婚,也拒不承认与他人生子的事实,赵某本想起诉离婚,但因手上没有丈夫出轨的证据,一时之间一筹莫展。后来,赵某经咨询律师,并收集证据后,遂于今年1月将丈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请求法院判决方某向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等。

    刚收到法院的通知时,方某对妻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很有意见,认为家务事应由双方自己协商解决,不应闹上法庭。赵某也表示自己是因为方某拒不认错,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才无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的。考虑到双方存在调解可能,3月5日,主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解释准予离婚是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判断标准,并指出婚姻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主张赔偿等相关的法律规定。经过法官的耐心说服教育,在医院签发的儿子出生医学证明的“铁证”面前,方某自知自己的不忠行为已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夫妻已无和好可能,因此同意与妻子离婚,并愿意适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也愿意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做出让步。

    最终,经法官耐心调解,方某与赵某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夫妻共同房产一套归赵某所有;夫妻共同购置的小轿车一台归方某所有;方某补偿赵某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补偿款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0000元。

    法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一) 有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本案中,方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非法生子,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赵某为此起诉离婚,经调解,双方自愿离婚,法院依法予以准许。赵某作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请求方某赔偿,合理合法,因此法院向方某解释上述法律规定后,方某也接受调解并作出赔偿。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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