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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以丈夫服刑为由诉请离婚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4-03-11 11:22:40


    本网讯(谷原忠)  感情破裂是夫妻离婚的判断标准,那服刑致使夫妻关感情走向边缘分是否也属于感情破裂呢?对此,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给出了准确的答案,并于2014年3月11日对这起因丈夫入狱遭妻子诉请离婚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驳回原告唐英的诉讼请求。

    原告唐英与被告陈钢均系虎林市人。2007年2月,双方经他人介绍相识,一见钟情,并很快于同年9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之间相互珍惜,感情尚可,并于次年婚后生一子。孩子的出生给两个人带来了诸多的乐趣,可也无形中增加了家庭支出,这让生活本来就不太富裕的家庭变得更加紧张。为了让孩子能有更好的生活,被告陈钢拼命地去挣钱来养家。可由于一时起贪念,诈骗起他人钱财,且数额较大。后被受害人告发,并于2010年8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服刑于黑龙江省鸡西监狱。

    丈夫入狱,原告顿时感觉生活无着落,而且在亲人面前也失去了尊严,并遭到他人用异样的眼光。为了摆脱别人异样的眼光,而丈夫入狱也无法尽到家庭责任,原告便动起了离婚的念头,故诉至法院,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请双方离婚。

    在诉讼中,被告辩称自己之所以触犯了刑律,也是为了维护家庭幸福,并且在服刑期间,原告也多次来探监,说明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入狱前,虽然也有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是并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而且自己也快出狱,故不同意离婚请求。

    经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原告当庭并未提交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于2010年8月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无法尽到家庭责任,但是诈骗罪系经济犯罪,其性质不涉及婚姻家庭过错,现被告服刑已3年多,原告在此之前并未向法院提出离婚,且还多次探监,因此不能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双方婚后为家庭琐事争吵,但也不能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即原、被告双方不存在法定的离婚理由,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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