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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天降木棍砸伤 女子签协议后反悔法庭索赔
发布时间:2014-03-13 08:44:04


    本网讯(淦作燕)  女子前往公司上班途中,被高空坠落的一根木棍打伤,在与坠落物管理者达成一致赔偿意见后,却又反悔,以显失公平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原赔偿意见并要求对方依法赔偿自己损失。3月11日,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成功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武宁县鼎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销权及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予以调解。

    原告黄某某系九江盛世鞋服有限公司包装车间员工,2013年7月13日早上7时左右,原告在前往车间途经公司2号厂房时,被从该厂房三楼坠落的木棍打伤头脸部,此时该厂房三楼正处于被告武宁县鼎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改建施工期间。原告受伤后在武宁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4天,住院期间,被告已支付原告所有医疗费用并请护理人员予以护理。出院后,被告公司负责该厂房工地的管理人员与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签订了《事故处理意见》一份,约定原告在人民医院住院24天,于2013年8月5日出院,经双方建议另回家再休息10天,在该期间所有开支由被告承担,另由被告补偿原告营养费1000元。后被告依该约定赔偿了原告误工费2373.2元、营养费1000元,共计3373.2元。

    2013年11月18日,经武宁县兴宁法医学司法鉴定所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标准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无后续医疗费用。原告现以原、被告的约定显失公平为由诉请撤销双方所签订的事故处理意见书并要求被告依法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9103.5余元,扣除被告已给付的3373.2余元,还应赔付55730.3余元。

    被告辩称,对原告的伤残鉴定适用标准持有异议,认为原告不构成十级伤残,故不同意原告的赔偿请求。在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后,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意见,原、被告一致同意撤销双方于2013年10月17日签订的《事故处理意见》书,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黄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8373.2元,扣除已赔付的3373.2元,还应赔付原告15000元,此款于2014年3月18日前付清。至此,案件最终顺利调解结案。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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