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商家擅用他人资料网络宣传“臭鳜鱼”被诉赔
发布时间:2014-03-14 09:38:44
本网讯(王静谊) 商家在未经许可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影像资料进行网络宣传销售谋取利益是违法行为,理应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近日,安徽省绩溪法院审结了一起由网络侵权导致的人格权纠纷,判决被告程褚赔偿原告叶师傅肖像使用费6000元、公证费2040元。 2012年,《舌尖上的中国》栏目以其独特的文化视角,展现了中国的饮食传统与和谐内涵,为广大观众奉上了一场视觉和精神的饕餮盛宴,一时红遍大江南北。叶师傅是一名出色的徽菜厨师,他制作的臭鳜鱼一直深受食客朋友们的喜爱。《舌尖上的中国》栏目组来到黄山录制徽菜部分的时候,叶师傅也参与了其中“徽州臭鳜鱼”节目录制,并凭借杰出的厨艺,向广大群众展现了徽菜的精美和徽文化的博大,“徽州臭鳜鱼”也因此家喻户晓。 2013年1月,程褚通过淘宝网销售“臭鳜鱼”的时候,未经叶师傅同意,擅自将叶师傅参与录制的影像资料作为销售广告放在网店主页上进行网页宣传。叶师傅发现后,遂向公证处申请了公正,进行了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并向法院提取诉讼,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网络空间作为现在社会传播媒介,不仅是人们传播信息和交流的场所,而且是一个健康有序的活动空间,应当受到道德的规范和法律的制约。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网络用户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程褚未经原告本人同意,而已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原告制作的臭鳜鱼的影像资料作为广告在网页上宣传出售,属于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即支付肖像使用费的诉讼请求予以合理支持,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吕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