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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墙倒塌砸坏邻墙 房主被诉判赔万余元
发布时间:2014-03-11 10:21:43


    本网讯(金龙)  用“城门失火,殃及池鱼”来形容村民朱立的垮墙事件可谓贴切:某日朱家院墙不明原因地突然倒塌、并砸在其邻居某企业厂房墙壁上,事后,受损业主将倒霉房东诉诸法院索赔。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蹊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令朱立限期赔偿原告刘凡经济损失1.3万元。

    该县某村小企业主刘凡诉称,去年2月朱家南院墙突然倒塌,全部砸到其厂房后墙上,造成厂房立柱、后墙、西墙多处变形而变成危房,经评估修复需22300余元。经村委协调赔偿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其厂房修理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朱立辩称,院墙倒塌系原告在靠近其家南院墙0.1米处挖排水沟所致;原告所诉厂房损害与事实不符,更无法证实与其家院墙倒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所诉损失与其无关,而原告挖水沟导致其院墙倒塌、产生损失,故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排除对相邻权的妨害并赔偿损失96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南北邻居,去年2月17日下午被告的南院墙倒塌,经双方确认,原告厂房北墙受损,部分院墙倒塌,北墙需拆除重砌。后因双方对北墙修复问题产生分歧,原告于去年3月委托价格评估咨询公司对其北墙受损程度及恢复原状所需费用进行评估,评估公司对原告院内9间厂房的立柱、后墙、西墙多处变形、裂缝问题所致经济损失进行了价值评估,评估结论为价值22300元。

    庭审中,被告否认厂房损坏与其院墙垮塌有关,主张其垮墙是被告近距离挖排水沟所致,并反诉要求原告排除妨碍、赔偿其垮墙损失。原告否认被告的垮墙与挖排水沟有关,并申请对其挖排水沟与被告垮墙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法院依申请委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对垮墙原因进行了技术鉴定,认定垮墙的可能原因是构造缺陷、施工质量或灰缝融冰,与排水沟无直接关系。

    另查明,在原告提交的通话录音中,原告承认其厂房北墙在被告垮墙前已有轻微裂纹。

    法院审理后认为,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案被告的院墙倒在原告厂房北墙和北院墙上,对厂房北墙和北院墙造成一定损坏,对原告因墙体受损所致损失,被告应予赔偿。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法院认为,原告委托评估时仅要求对其厂房北墙受损程度及恢复原状所需费用进行评估,而评估公司超委托范围评估,将厂房西墙多处变形、裂缝一并评估,由此得出的结论必然与原告的实际损失不符,因此该评估结论不能直接作为确定经济损失的依据,鉴于原告不要求对其损失重新评估,又不能提供评估报告以外的其它证据证明其损失,考虑到原告厂房北墙在被告的院墙倒塌前已有裂纹及厂房西墙与北墙的面积比,并参照价格评估结论,法院酌定其损失为13000元。

    被告主张其院墙倒塌与原告挖水沟有关,原告妨害其相邻权无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对其要求原告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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