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业主空置房屋五年半不交费被诉判交纳物业费
发布时间:2014-03-10 09:54:53


    本网讯(曾德瑛 韦京辰)  男子房屋空置了五年半,物业服务公司多次向其催讨物业费,但其认为不应交纳空置期间的物业费而拒绝支付,为此,河池市绿心花园小区的业主覃金被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并作出了判令被告覃金支付给原告物业管理费3168.00元及原告代垫的公共电费316.80元、公共水费79.20元、公共生活垃圾处理费495元的判决。

    2006年5月4日,广西河池市中置有限责任公司选聘原告广西满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河池市绿心花园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份。2006年覃金与开发商广西河池市中置有限责任公司购买该小区房屋一套。入住后,覃金已交了2006、2007年两年的物业管理费,2007年下半年房屋漏水,覃金与物业服务公司曾反映漏水情况,原告出面处理,但无结果。2008年4月,被告搬出该房屋在外居住至今,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共计66个月)未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和公共水费、公共电费、公共生活垃圾费等,现尚欠原告物业管理服务费3168.00元以及原告代交的公共水费79.20元、公共电费316.80元、公共生活垃圾费495共计4059元未付,为此,物业服务公司将覃金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上述费用。

    覃金在庭审中辩称,自2008年4月以来覃金即搬出该房屋在外居住至今,而且自2013年起,物业服务公司对覃金居住小区内的垃圾,存在不及时清洁等现象。房屋处于空置状态,不应交纳物业管理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覃金已实际入住该房屋,且已交纳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于被告房屋漏水问题不能居住,不属原告在合同的履行范围内。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的义务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至于房屋漏水问题属另案处理范围,被告不在该房屋居住,并不影响物业公司对整个小区提供安全保卫、公共场所用地的清洁、绿化以及公用设备的维修等服务工作的开展,即使业主未在小区居住,房屋空闲,但物业服务使小区建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仍然间接地为业主提供了服务。故,被告抗辩未入住房屋不应交物业服务管理费的理由不能成立。

    另外,公共水电是被告所在生活的小区公共场所必需的设施,故,必然产生相应的水电费用,居住在小区的居民应对此费用共同分摊,原告已代被告交纳相应的水电费,并对该主张有事实依据,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