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狠心父亲两年连卖三名亲生子女被判刑十年
发布时间:2014-03-14 09:21:29


    本网讯(王文睿)  3月13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拐卖儿童案,站在被告席上的男子周来纯在两年间亲手卖掉了三个自己的亲生子女,并因此获刑十年。

    2013年7月一天清晨,群众在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一处路口发现了一个弃婴。这个遭到遗弃小男婴是个唇腭裂患儿,被放在一个纸箱里,身边还有一个奶瓶,周围的群众迅速报警,当地派出所民警查找不到弃婴父母的线索,把男婴送到了福利院。

    8月18日,派出所突然到了一份实名举报信,举报信称,弃婴者为利国镇居民历某,举报人署名为姬某。民警很快找到了这名举报人,通过调查,竟发现弃婴事件的背后竟然是一起连卖三个亲生子女的拐卖儿童案件。

    历某,现年47岁,在当地一家钢铁厂打工。他育有一子一女,儿子结婚后被诊断为无生育能力,没有治愈的可能。小两口因此口角不断,关系紧张,历某和老伴看在眼里急在心上。

    2013年7月,历某突然接到姬某的电话,对方在电话中称,一户人家生了一对龙凤胎,没有能力抚养,想找个“收养”的人家,但要给4、5万补偿的费用。姬某是历某在打工时认识的一个普通朋友,因为他曾说起过自己因儿子没有生育能力而发愁,故而姬某联系他“收养”龙凤胎。

    历某甚至没有和家人打招呼,就和姬某一同赶到了徐州市妇幼保健医院,在那里他首先见到了双胞胎的生父周来纯。周来纯51岁,身体有罗锅的残疾,就是他联系中间人姬某贩卖自己的亲生子女。历某在见到了一对刚出生不久的龙凤胎后,发现男婴是“兔唇”,周来纯看到买家面色犹豫,还亲自把孩子抱到医生处咨询,得到“能够治疗”的答复后,双方以四万六千元成交,历某将一对龙凤胎抱回了家。

    但让他没有想到的是,自己的行为并没有给家人带来惊喜,相反,自己的儿子儿媳甚至老伴都表示对那个唇腭裂的男婴无法接受,第二天天还没亮,历某偷偷抱走了男婴,将他遗弃在街头。

    警方根据线索找到了具有中间人和举报人双重身份的姬某,这个中年妇女丝毫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涉嫌拐卖儿童罪,相反,她认为给没有抚养能力的周来纯找到“下家”是在“积德行善”,而买家历某“收养”婴儿又遗弃的做法,超出了她的“道德底线”,所以才向公安机关进行了实名举报。通过调查,姬某确实没有从中收取好处,但根据法律规定,这并不影响她成为犯罪嫌疑人。

    不久后,贩卖亲生子女的周来纯被警方抓获,在他的供述中警方发现,周来纯似乎已经将此作为了一项来钱的营生,其行为令人发指。包括这次的龙凤胎在内,周来纯已经卖了三个自己的亲生子女。

    因为身体残疾、相貌、具有盗窃前科等原因,周来纯一直没有成家,直到四年前,才在别人的说合下与离异的妇女段某结婚。第二年,他们生下一个健康的男婴,随后不久周妻再次怀孕,仅仅在怀孕后三个月,周来纯就开始背着妻子四处联系买家,预谋贩卖自己的孩子。通过中间人,周来纯联系到了一对夫妇。2012年4月,妻子临盆后,周来纯偷偷将新生的男婴抱出产房,把孩子卖了出去。在交易的现场,买家还以周某的相貌和残疾为由讨价还价,最终以四万六千元成交。

    将孩子卖出之后周来纯才告诉了妻子,周妻痛哭不已,但周来纯对她打骂威胁,称钱已经收了,如果闹得众人皆知无法收场。这个逆来顺受的中年妇女只得作罢,提出要在医院进行上环结扎手术,但周来纯坚决不在手术的同意书上签字,没有他的同意医院无法进行手术,周妻只得作罢。

    2013年7月,周妻第三次临盆,产下了文中开头所述的一对龙凤胎,周来纯故技重施,再次上演了一幕贩卖亲生子的丑剧。当民警找到周妻询问她是否要求解救被贩卖的子女时,她表示,丈夫涉嫌犯罪家庭失去了收入来源,她已经没有能力抚养这么多子女了。被问到周来纯卖孩子的钱都去哪的时候,她回答,从来没有见过丈夫拿回家钱,也不知道用在了什么地方。

    2014年3月13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席上的周来纯对自己的行为后悔莫及,只是辩解自己是因为无力抚养孩子才将三个婴儿陆续卖出,当庭表示认罪。

    经过审理铜山法院认为,周来纯的行为已构成贩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判处周来纯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犯罪所得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悉,在周来纯犯罪过程中为其与卖家牵线搭桥的“中间人”,同样因涉嫌拐卖儿童罪正在被警方立案调查。

    法官说法: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鉴于周来纯当庭自愿认罪等量刑情节,法院作出了上述的判决。

    周来纯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的送养行为是有区别的,其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在本案中,通过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详实证据可以清楚的看出,周来纯不考虑“收养”一方是否具有抚养的目的和有无抚养的能力,单以对方提供的高额“营养费”数额来确定买方,并且提前数月通过中间人明码标价联系买家,连续在其妻子生育后很短的时间内卖出亲生子女,这都是典型的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的行为特点。另外他所收取的费用明显超出了“医疗费”、“营养费”必要的限度,综合这些因素后,虽然周来纯辩称自己的行为是出于无力抚养孩子,但可以清楚的看出他出卖的自己亲生子女的目的是为了非法获利。

    同时,根据法律规定,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子女送个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但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