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两男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机油等物品齐领刑
发布时间:2014-03-17 11:41:30


    本网讯(万明之 王海波)  2014年3月13日下午,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李彬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许辉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0年年中至2013年5月,被告人李彬在南昌县洪城汽配城开设了经营部,并在小蓝工业园沥山村租用两处仓库,用以存储和销售假冒“玉柴”、“潍柴”、“锡柴”、“弗列加”品牌的汽车机油、柴油及空滤芯器。至案发时,被告人李彬共180334元的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尚未销售的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价值213157元。

    被告人许辉于2012年7月在被告人李彬经营的经营部内务工,并在明知被告人李彬销售的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为被告人李彬配送货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彬、许辉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许辉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均可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