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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债主为逼债非法拘禁欠款人赔钱再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4-03-18 08:49:30


    本网讯(陈忠)  为了索取借款而非法拘禁欠钱人,被告人林文明、杨洋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近日,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文明、杨洋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1月28日,崔某因经营困难向被告人林文明、杨洋借款人民币2万元,约定借期至2013年3月15日,按月支付利息。因崔某借款到期未还,且未及时支付逾期利息,2013年4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林文明找崔某索要欠款未果,遂不让其离开,并叫张某军(另案处理)找人帮忙看管崔某。当日17时许,被告人林文明和张某军及叫来的三人强行将崔某带到三明市三元某酒店客房,交由张某军叫来的三人看守要其筹钱还款。崔某见状挣脱下车与被告人林文明、杨洋发生厮打。崔某被打逃到物流部边的鹏龙饭店,被告人林文明、杨洋追至饭店持木椅打崔某。

    2013年4月17日下午17时40分许,公安人员在三元区台江路段截获轿车解救被害人崔某,并当场将被告人林文明、杨洋等人抓获。案发后,被害人崔某的损伤经医院诊疗,并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的伤情为轻微伤叁级。

    本案在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就损害赔偿事项进行协商后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林文明、杨洋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崔某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0000元,并当庭履行赔款。被害人对被告人林文明、杨洋的行为表示了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文明、杨洋为索取借款,采用看守扣押的方法,非法限制被害人董某人身自由27小时,且在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中发生厮打,造成二人受轻微伤,被告人林文明、杨洋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考虑被告人林文明、杨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有较深的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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