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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均衡结案 促进司法效率
作者:李文练   发布时间:2014-03-19 14:33:33


    正所谓“迟到的正义非正义”,有效率的司法才是具有完整价值内容的。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司法理念应该兼顾公平与效率,科学的司法效率观应该是法定审限尽快审结与定纷止争的有机统一。

    长期以来,在以“年结案率”为基本效率指标的评估模式下,各级法院为了片面追求高结案率,年底人为控制收案、季末年底突击结案的情况相当普遍,这不仅使案件久拖不决、越积越多,直接造成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能得到及时化解,还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合法诉权,而且突击结案也威胁到审判人员的身心健康,导致低调解率、低服判息诉率和高申诉率等不利情况出现,从而影响审判质量和效率,干扰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

    为了应对这一难题,“均衡结案”的提出对于充分运用司法资源,积极推进审判进度,保持审判工作良性运转,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意义重大。“均衡结案”是指人民法院在结案、收案的滚动运行中,充分优化审判资源,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在不同的报告期(年度、季度、月度)内,控制存案率,提高结案率,实现案件进出的动态平衡与未结案件存量的相对稳定。

    当前,结案不均衡现象普遍存在,收结案存在严重不平衡。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审判人员均衡结案意识不强。某些审判人员往往在法定审限的最后几天再突击结案,或通过延长审限来拖延时间,严重影响审判效率。二是以“结案率”作为绩效考评指标不尽合理。这种类似工业生产中“年产量”的指标看似反映了一年的工作效率,但却与审判规律和法定审限的要求格格不入。三是收案不均衡,立案存在波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职能具有被动型,只有当事人提起诉讼或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时,法院才能立案。而每月的新收案件数是无法预见、不可控制的。四是审判资源相对匮乏,人员配置不尽合理。目前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局面,导致审判工作量不断加大,审判资源相对匮乏。同时,法院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不尽合理。

    为了促进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公正高效的司法目标,针对当前结案不均衡的普遍现象,我们应该多策并举,多管齐下,达到实现均衡结案、促进司法效率的目标。

    首先,提高认识,使均衡结案意识深入人心。强化均衡结案意识,明确均衡结案在法院审判管理中的核心地位,树立正确的工作导向。审判人员要从思想上根本消除“年初、年中不着急,年终搞突击”的思维定势,扭转“前松后紧”的不良习惯做法,打破过去“年年清案,年年积案”的怪圈,克服审判人员在审理疑难、复杂、敏感案件时的畏难情绪,实现办案工作常态化,及时审理案件,防止出现“案多时低质量、案少时低效率”的现象,使全年的审判执行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其次,取消“结案率”指标,引入科学的绩效考评体系。法院应尽早实现考评制度的转型,废除“年终结案率”制度,建立“法定期限内结案率”制度,并建立科学合理的均衡结案指标体系,通过每月、每季度收结案的基本平衡达到全年收结案平衡,确保收结案的良性循环。

    第三,加强立案管理工作,强化监督与指导。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及时受理,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拒绝受理或延迟受理,坚决杜绝“年底不立案”、“年底少立案”、“迟延立案”或“先结案后立案”等不正常现象。同时,充分发挥审管办的职能作用,以科技手段为依托,加强审判流程管理。

    最后,统筹办案计划,优化审判资源。各级人民法院要提早调研,预判本院案件的升降态势,充分考虑每个月季的办案时间和节假日等影响办案的客观因素,统筹制定全年的办案计划。并在优化审判资源配置上下功夫。一方面,继续加大法院工作人员招录力度,不断壮大法院队伍,缓解“案多人少”的困境。另一方面,调整好业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人员比例,确保有限的审判资源向执行办案一线倾斜。

    (作者单位: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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