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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武宁法院推行风险提示制度提升执行质效
发布时间:2014-03-19 10:04:13


    本网讯(夏亮亮 黎坚)  笔者3月18日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增强法律对被执行人的威慑力,提升执行质效,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根据上级法院要求和实际情况推行风险提示制度,在《执行通知书》中载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

    风险提示的主要内容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风险提示制度对规范执行有重要作用,一是确保了被执行人的知情权,让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案件的执行中来;二是提示督促被执行人及时、自觉地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避免承担不必要的信用惩戒责任。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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