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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丰县检察院实行捕诉信息共享机制
作者:赵敏   发布时间:2014-03-21 14:18:21


    为加强本院侦查监督部门与公诉部门的衔接、配合,保障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规范执法行为,近日,江西省南丰县检察院建立了捕诉信息共享机制。

  该院建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捕诉信息共享机制。明确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范围。“重大案件”是指:故意杀人、重大恶性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案件,以及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大案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其它重大恶性犯罪案件;“***”等邪教组织犯罪案件;敏感性、群体性、涉众型案件等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反响强烈,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的案件;上级交办、督办案件,以及各级领导以批示形式予以关注的案件。“疑难复杂案件”是指:涉及罪与非罪的争议案件;案件定性有争议较大的案件;涉及非法证据、瑕疵证据或者证据采信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不批准逮捕的案件;限时补证的逮捕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的案件;侦查机关提出复议的案件。同时,该院要求侦查监督部门及时通报重大案件侦查动态。侦查监督部门应重视收集掌握重大社会治安信息、侦查阶段缠访、闹访案件信息和公安机关工作动态及重特大案件查办进度。对重大案件,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侦查机关情况通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侦查机关反映的情况书面通报公诉部门,并及时通报后续沟通、协调工作情况。侦查监督部门在作出限时补证逮捕决定后,应当及时掌握捕后侦查情况并及时通报公诉部门。该院还实行侦查监督部门及时通报办案情况制度。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在逮捕决定作出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批准逮捕决定书》、《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内卷材料等移送公诉部门,以便公诉部门提前了解情况,辅助后续的审查起诉工作。此外,该院实行公诉部门及时通报办案情况制度。对于侦查监督部门通报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公诉部门在受理该案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填写《受理重点案件情况通报表》送达侦查监督部门备案。公诉部门对已批准逮捕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拟改变定性的,应当提前听取侦查监督部门的意见。

  同时,该院构建一般案件的捕诉信息共享机制。实行定期信息互通制度。要求侦查监督部门在每月五日前,将本部门上月受理案件审结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公诉部门通报。公诉部门应当在每月五日前,将本部门上月受理案件审结处理情况,以及批准逮捕后不起诉、改变案件定性、撤回起诉、法院判决改变指控定性等案件以书面形式向侦监部门通报。同时,实行案件处理决定后的信息互通制度。对经审查批准逮捕的一般刑事案件,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在逮捕决定作出后七个工作日内,将《批准逮捕决定书》、《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移送公诉部门。对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等法律文书送达公诉部门备案。公诉部门对于侦查机关未经提请逮捕直接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在提起公诉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起诉书抄送侦查监督部门备案。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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