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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浦城县检察院办理首例对精神病人不起诉案件
作者:陈金英 罗婷 发布时间:2014-03-21 14:49:48
3月19日,福建浦城县检察院林检科办理了首例精神病人不起诉案件,同时向犯罪嫌疑人所在乡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 2012年3月份,犯罪嫌疑人陈某到该县土名为“荒田坞”田里,准备用随身携带的一次性打火机将田里的稻草烧做肥料,以备耕种,不料火势蔓延,遂引发森林火灾,造成200多亩林地被烧毁。检察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陈某进行讯问期间,发现其神智不清,情绪暴躁,便要求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2013年12月27日,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认为陈某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但其实施点火的行为是在其意识清醒、具备辨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下做出的,与其精神病无因果关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考虑到陈某在案发时属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家庭经济困难且有自首等从轻量刑情节,该院林检科办案干警组织被害人与陈某的监护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了调解,并达成了谅解协议。同时根据刑诉法第百七十三条规定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于刑罚的,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后,及时向被害人送达了文书,并详细说明了不起诉的理由,得到他们的认可,增强了执法的说服力。考虑到陈某可能再次出现危害社会的行为,该院向陈某所在的乡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成立责任小组,与陈某的家属共同加强对陈某的监管,并保障其能够及时接受精神病治疗。在镇政府的帮助下,现陈某正在医院接受精神病治疗。 检察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已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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