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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生被饭店传菜机砸瘫起诉索赔百余万获准
发布时间:2014-03-25 09:54:45


    本网讯(邹旭 王峰)  服务生被饭店自制升降传菜机砸伤腰部导致下肢瘫痪后,将饭店老板告上了法庭,索要赔偿1131989.28元。近日,因调解不成,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莒南某某饭店赔偿原告刘某因伤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法医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8万元(不含已付43800元)。

    今年才22岁的刘某是山东省莒南县十字路镇青年。2012年夏天,刘某到莒南某某饭店提供劳务,从事服务生工作。2012年8月26日,刘某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由于饭店自行制作使用的升降机钢丝绳断裂,脱落的升降机将刘某的腰部砸伤。当日,刘某被送往莒南县人民医院。

    2012年12月19日,刘某入住临沂市人民医院骨六科治疗,2013年1月29日办理出院,住院41天,结算医疗费10768.57元。

    2013年1月29日,刘某入住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总医院治疗,2013年2月27日办理出院,住院29天,结算医疗费89406.30元。

    2013年9月10日,山东医专附属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2013)第1036号关于刘某伤残程度鉴定意见书:刘某存在腰1、2椎体骨折并不全性神经损伤,腰3、4椎体骨折,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其损伤符合钝器伤;刘杰腰1、2椎体骨折并脊髓损伤致双下肢截瘫,左下肢肌力4级,右下肢肌力3级,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登记分级》(GB/T16180-2006)第B1c)三级5)条之规定,构成三级伤残。

    经庭审确认,刘某的伤后损失为医疗费21688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72元(8元/天×184天),误工费12983.04元(70.56元/天×184天),护理费12983.04元(70.56元/天×184天),残疾赔偿金412080元(515100元×80%),交通费2000元,残后护理费412080元(25755元/年×20年×80%),二次手术费10000元,法医鉴定费15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1131989.28元。

    莒南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在为被告莒南某某饭店提供劳务过程中,由于被告自制升降机的钢丝绳断裂坠落,致原告受到伤害,被告作为接受劳务方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受伤致残系被告自制的设备瑕疵直接造成,原告主张损失有相应证据,法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108万元赔偿,法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不同意调解,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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