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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法院将法庭“搬”到乡镇院坝
发布时间:2014-03-28 13:33:27


平昌法院将法庭“搬到”乡镇院坝

    本网讯(贺金梅)  3月26日,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该县元石乡巡回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现场开展以案释法,为当地200余名旁听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

    2013年12月1日,被告人张某在驾驶川S57551重型自卸货车途中接打手持电话,与被害人黄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摩托车车主黄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驾驶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后经公安机关通知其接受调查,张某才获知其已驾车致人死亡事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在驾驶机动车行驶途中接打手持电话,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归案后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今年以来,该院立足审判实际,切实践行党的群众路线,针对交通肇事案件逐年增多,尤其是驾驶员在驾驶期间接打手持电话等违法行为导致交通肇事案件突出的实际情况,选取了一大批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将庭审现场“搬到”乡镇院坝,用鲜活的案例对老百姓进行现场的交通安全教育,为打造平安和谐的交通新秩序做出了应有的贡献,真正实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受到群众一致好评。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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