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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向父亲索抚养费因母亲拒做亲子鉴定败诉
发布时间:2014-03-28 13:27:30


    本网讯(汪次安 曾松林)  3月28日,笔者在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了解到,日前该县太平镇现年12岁少女林蓉,一纸诉状将其父亲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其父亲林华支付抚养费,但因其母亲涂娟拒绝做亲子鉴定而败诉。

    1998年6月,林蓉的父母林华与涂娟经登记结婚,并于2002年和2004年生育了大女儿林蓉和小女儿林墨。2011年,涂娟与林华协议离婚,并达成林蓉由林华抚养、林墨由涂娟抚养,但林蓉随涂娟居住生活,由林华每月支付1200元抚养费至林蓉读完大学的离婚协议。此后,林华没有支付女儿林蓉的抚养费。2013年12月,林蓉诉至法院,要求父亲按与其母亲的离婚协议支付抚养费。

    诉讼过程中,被告林华向法院提供一份医院的诊断证明书,证实其系先天性睾丸发育不良,无生殖能力。并书面申请对原告林蓉是否为其亲生女儿进行司法鉴定。但是,原告法定代理人涂娟以被告的申请属于对小孩的侮辱为由不同意进行鉴定。

    始兴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母亲与被告离婚后,原告以被告系其父亲,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但在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其无生殖能力,并向法院书面申请对原告是否为其亲生女进行司法鉴定时,原告法定代理人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进行亲子鉴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2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推定原告与被告的亲子关系不存在。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抚养费的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遂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律链接: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第1款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本案中,被告向法院提交了无生殖能力的证据,并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但原告法定代理人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推定被告的主张成立符合该法律规定。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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