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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意外死亡理赔遭拒 家属索赔两年终获偿
发布时间:2014-03-28 14:02:37


    本网讯(廖晓华)  近日,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对原告付禹琴及其儿子付丽鹏、女儿付丽红,就被保险人付禹琴丈夫付爱根因意外受伤后不治身亡,向被告人寿保险公司请求理赔久拖二年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人寿保险公司支付原告付禹琴、付丽鹏、付丽红保险金6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险8000元。上述款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日内付清。

    2011年4月15日,付爱根向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了吉安卡1张。该卡主要约定,保险责任分类,普通意外伤害6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8000元及责任免除等事项。2011年9月29日,付爱根发生意外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付爱根住院用去医疗费36126元。2012年3月,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以被保险人为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出险,属于责任免除范围为由拒赔。

    另查明,投保人付爱根有妻付禹琴、儿子付丽鹏、女儿付丽红。

    樟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人寿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付爱根发生意外,经抢救无效死亡。付爱根住院用去的医疗费超过了医疗保险限额8000元。由于受益人付爱根已经死亡,其继承人即三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意外伤害险6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险8000元的请求,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被保险人为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出险,属于责任免除范围,由于被告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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