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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贷款期内病故 家属被诉法庭要求还款
发布时间:2014-03-14 10:19:41


    本网讯(易俭国 刘为嵩)  借款人在贷款期内病故,金融机构将其家属集体诉至法院要求还款。近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廖芳向原告于都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偿还借款计人民币50000元并承担利息及罚息。

    2011年3月21日,张利阳以经营运输业缺少资金为由向于都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贷款人民币50000元,并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合同中约定,该笔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1年3月21日起至2012年3月20日止),借款月利率按照7.575‰计算,按月结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照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信用社依约发放贷款几个月后,借款人张利阳不幸病故。信用社依授权扣息至2013年3月31日,后向张利阳生前共同生活的母亲、妻子和弟弟催收该笔借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法院认为,原告与借款人张利阳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及时按约履行义务,因借款人张利阳已经病故,所应承担的还款责任则应由其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而原告所提出的证据不能证明三被告由借款人张利阳处继承了遗产。原告认为借款人张利阳贷款经营运输生意所取得的经济收益系家庭成员共同享有,作为家庭成员的三被告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于法无据。该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廖芳应承担该笔借款的还款义务,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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