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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翁不服行政处罚状告公安局 法官释法息诉
发布时间:2014-03-28 15:40:23


    本网讯(王锡怀)  今年已经72岁的马驹因不服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继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由于已超过行政诉讼时效,将面临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法律后果。为了避免新的涉诉信访发生,真正让群众感受到法院司法为民就在身边,近日,经过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法析理,马驹最终打消了和公安机关对簿公堂的念头。

    2004年以来,马驹以补偿土地、差土地产量、多交税款、政府工作人员殴打他等理由长期信访。在米易县攀莲镇人民政府纪检等部门已经明确了对马驹的调查答复,并告知其应当依法逐级反映问题的情况下,马驹不顾劝阻多次进京越级上访。2013年11月22日,马驹正在北京天安门上访时,被北京公安机关挡获。当地公安民警对其进行训诫后将其遣返。

    2013年11月25日,米易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马驹作出行政拘留九日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告知: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米易县人民政府或攀枝花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米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马驹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既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也未在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2014年3月3日,马驹向法院递交了行政诉讼起诉状,要求米易县公安局撤销米公(攀)行罚决字[2013]102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向马驹做思想疏导工作中,法官向马驹讲解了《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着重解析了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与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的区别,让其明白:民事诉讼超过诉讼时效,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而行政诉讼超过诉讼时效,权利人丧失的是“起诉权”,并且起诉期限是法定期间,无中断、中止情形,不因权利人曾经主张过权利等原因中断而重新计算时效期间。在法官苦口婆心的劝导下,马驹终于明白了其中的道理,表示自愿息诉,并拿回了递交给法院的行政起诉状。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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