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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龄男童学跆拳道摔残状告培训机构获赔13万
发布时间:2014-03-24 10:33:22


    本网讯(孙晓林)  七龄男童小元(化名)学习跆拳道过程中,因摔倒致伤关节造成九级伤残,继而向法院状告培训机构依法索赔。近日,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决奉节县某校外培训机构赔偿小元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小元报名参加奉节县某校外培训机构举办的周末跆拳道培训班学习。同年4月20日下午4点多时,小元在学习跆拳道的过程中摔倒致其左肘关节受伤,某校外培训机构立即将其送往当地骨科医院和县医院救治,并于当晚转入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住院治疗,4月29日出院后按照医嘱多次挂号专家门诊进行检查,6月24日施行取针手术。同年7月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经奉节县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小元因本次事故受伤致左上肢活动受限的后遗症,构成九级伤残。某校外培训机构对小元的这一伤残等级及医疗费不服,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第二次鉴定,小元受伤构成九级伤残,其所用医疗费为合理医疗费用。

    另查明,某校外培训机构已垫付相关费用共计22500元,并给付第二次鉴定费用。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小元报名参加奉节县某校外培训机构举办的周末跆拳道培训班学习,在学习过程中原告摔倒受伤,被告对原告在被告处受伤的事实没有异议。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在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被告没有举示任何证据证明其尽到了上述义务,也没有举示证据证明原告受伤系自己过错所致,本案根据此规定应该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故被告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依据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奉节法院于近日判决被告奉节县某校外培训机构赔偿小元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5112.75元(含被告已给付的225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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