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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故意伤害案件的几点思考
作者:邓杰   发布时间:2014-03-31 15:22:46


    故意伤害案件是当前暴力犯罪案件中较为多发的一类案件,并且基本上都有附带民事诉讼,处理不好,就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近年来,湖南省澧县故意伤害案件呈上升趋势,严重影响了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因此,对故意伤害案件发案现状,有必要给以足够认识和充分重视。

    一、澧县故意伤害案件的现状

    2010年,澧县法院共受理故意伤害案件36件44人(其中自诉案件9件9人),占全年所受理刑事案件数的19%;2011年,受理故意伤害案件38件45人(其中自诉案件11件12人),占全年所受理刑事案件数的20%;2012年,受理故意伤害案件51件56人(其中自诉案件11件11人),占全年所受理刑事案件数的21%。通过上述数字可以看出,故意伤害案件在目前我院所受理各类刑事案件中位居第一,并呈逐年上升趋势。笔者拟对以上125件145人故意伤害案件的发案原因、特点进行分析,并提出几点对策和建议。

    二、故意伤害案件的类型及发案原因

    1、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此类案件以轻伤居多,所以多为刑事自诉案件。从我院审结的此类故意伤害件看,夫妻反目、兄弟相煎、父子(翁婿)成仇皆有之。近半年来,我院先后审结了妻子诉丈夫、哥哥诉弟弟、岳父诉女婿等自诉案件。虽然此类案件最终以调解结案,但是从案件事实来看,均是因为夫妻关系纠纷、家庭财产纠纷而引发。

    2、因邻里纠纷、土地权属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此类案件多发于农村,并且大多造成被害人重伤。近三年来,我院每年均受理因为宅基地纠纷、土地权属纠纷引发的多起故意伤害案。因目前农村宅基地审批逐步规范,农村村民在房屋翻修、新建过程中经常因通风、采光、通行等造成纠纷而致伤害案件发生。其次,前些年因大量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造成土地空置,但在我国农村税费改革后,引发了新一轮的种田高潮,又因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的进行,从而导致土地、林地权属纠纷频发,引发故意伤害案件。

    3、因偶发性事件、报复行为或争强斗狠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此类案件多发于城镇,且部分案件系团伙作案,并以青少年作案居多,严重影响当地社会治安秩序。从我院审理的此类案件看,有因偶发性言语不合或肢体冲突导致矛盾升级,造成故意伤害;有因经营纠纷引发故意伤害;有因纯报复行为导致故意伤害;有因寻衅滋事或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死亡)形成故意伤害案件。此类案件一般伤害后果比较严重,造成被害人身体残疾或死亡时有发生,社会影响恶劣。

    究以上三类故意伤害件的发生,主要存在下列因素:

    1、当事人文化素质较低,法律知识淡薄。我县属农业大县,农村人口较多,大量的农村人口文化素质相对较低,缺乏法律知识,处理纠纷和问题的方式比较简单。遇事不冷静,行为粗暴,某些当事人心胸狭窄,遇有矛盾,不想设法化解,而是图谋报复。不愿求助于相关组织,也不懂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内心的忍受度达到了极限,冲动完全替代理性,追求快速泄恨。

    2、基层调解功能发挥不足,部分民事纠纷未能得到妥善解决。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大量民事纠纷如相邻关系纠纷、土地纠纷、合同纠纷、家庭生活纠纷等,如果发生初期没有引起足够的注意,或者长期得不到合理解决,就会引起矛盾激化。

    3、业余文化生活贫乏、西方及港澳台暴力文化的影响。不少青少年思想单纯而激进,接受新生事物快,因受西方及港澳台影视作品中暴力及其他不健康东西的影响,争强斗狠,拉帮结派,暴力倾向严重。

    4、基层防范网络不健全,普法教育滞后。改革开放以后,各种市场经济成分异常活跃,新的矛盾和不安定因素不断出现,虽然国家大力普及法律知识,但由于相应的配套制度和相关政策不完善,导致治安防范网络不健全,面对频频发生的伤害案件,处理、解决不力。

    三、故意伤害案件的预防对策及建议

    针对目前高居不下的故意伤害案件,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预防。

    1、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依法解决纠纷的观念。法律宣传要克服单调、枯燥、乏味的方式,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以案说法、巡回审判等方式,提高公民自觉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同时开展法制进校园、进社区活动,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2、加强基层组织、调解组织成员的法律知识培训。通过培训,提高基层组织成员和调解人员法律素养,使他们能掌握常用法律知识,热心调解工作,及时、妥善、公正地调处纠纷。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争取将大量的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民转刑事件的发生。

    3、加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减少偶发性、聚众性犯罪发生。面临当前日趋严峻的治安形势,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建立起完备的“打、防、控”的治安防控体系,建立长效地联动机制。通过开展日常治安巡查、流动人口清理整顿、社区矫正以及专项整治活动,有效降低违法犯罪发生。

    4、积极探索刑事和解制度,严厉打击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刑事犯罪。从近年来受理的故意伤害案件情况看,轻伤害案件所占比重较高。为体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对轻伤害案件,若犯罪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并有悔罪表现,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到位,且双方愿意通过和解途径结案的,可不进入刑事公诉程序或判处非监禁刑罚,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对伤害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犯罪行为,应该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当严则严”,减少非监禁刑罚的适用,震慑犯罪。

    (作者单位: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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