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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钟祥市检察院尝试异地监督员评议自侦案件
作者:孙斌 刘明灿 发布时间:2014-04-03 15:31:39
4月1日,湖北钟祥市检察院邀请了2名东宝籍人民监督员和6名钟祥籍人民监督员对钟祥市检察院办理的李某等4名挪用公款嫌疑人进行相对不起诉案件评议,这是钟祥市检察院首次尝试邀请异地人民监督员进行案件评议。 在评议现场,钟祥市检察院公诉科案件承办人首先介绍了案件的具体办理过程和案件相关信息。承办人介绍,年仅45岁的李某在担任钟祥市某中学副主任期间,挪用公款借给市财政局教科文科出纳罗某购买商铺,常某等3人在担任钟祥市教育局辖区某教育处督导员、主任期间,将公款借给罗某购买商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李某等4人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借给他人使用,属于规定的归个人使用,而使用人进行营利性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但李某等4人在案发后积极退赃,全部归还了挪用的公款,具有自首情节,如实交代犯罪过程,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应该从轻、减轻处罚。因此,建议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决定。 东宝籍2人民监督员与钟祥籍6名人民监督员分组讨论了案件,认为李某等4人挪用公款罪名成立,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一致认为对李某等4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量刑适当,定性准确。 钟祥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主任强调,今年尝试异地监督员监督评议自侦案件,保障了评议案件的公开、公正,大大提高了人民监督员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减少人民监督员各种思想顾虑,促进人监督员认真审查、监督、评议,杜绝走过场。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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