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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民为还高利贷合伙绑架老板“千金”领刑
发布时间:2014-04-08 10:49:47


    本网讯(兰珊)  因身背巨额高利贷无力偿还,为堵上越变越大的“无底洞”、重回“无债一身轻”的平常生活,青年农民竟琢磨出了绑架公司有钱老板女儿勒索钱财的阴谋,并先后2次找“混混”帮忙作案,绑架成功后向有钱老板索要赎金100万元,最终不但未要到钱,还被警方很快抓获归案。4月2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曾在当地轰动一时的劫匪绑架女童案并公开进行宣判,一审以绑架罪,分别判处参与绑架作案的班洪伟等4名被告人各有期徒刑7年半至6年不等、各并处罚金2万元的刑罚;以盗窃罪,判处“黑吃黑”的被告人臧家林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86年10月出生的班洪伟系该县某村农民,初中文化。去年6月,其因无力偿还“利滚利”的高利贷,产生了绑架县城某化肥公司总经理姚某4岁女儿姚某某勒索钱财的念头。为实施作案,他找“混混”臧家林与花春龙共谋绑架事宜,并以7千元的价格购买一辆二手轿车准备作案,3人驾车到姚某公司住处附近“踩点”。同年7月31日凌晨,臧家林伙同朋友陈某进行“黑吃黑”,将班洪伟的作案轿车偷走并低价转卖。

    同伙不够义气,班洪伟大失所望,决定重找帮手。班洪伟找到曾因盗窃罪“二进宫”袁伟协商绑架之事,并经袁伟介绍认识了东北青年尤元博(1989年12月生)、本地痞子丁相峰(1988年12月生)。班洪伟花5300元又买了辆二手轿车准备作案,并商定由尤、丁2人负责购买作案用的仿真枪、刀具、手机卡、胶带等工具,3人多次共谋绑架细节,并实施了到姚的住处查看地形、跟踪监视被害人行踪等预备。

    去年8月27日16时许,丁相峰看见女童姚某某被其奶奶唐某从县城某幼稚园开车接走,便与班洪伟、尤元博会合后,由班洪伟驾所购无牌轿车到姚某的化肥公司门口守候,唐某拉着孙女驾车回公司门前下车开门时,尤元博持仿真枪上前威胁唐某并将其推倒在地,丁相峰将女孩姚某某抱至己方车内,3人随即驾车逃离。期间,尤元博用黑色丝袜和胶带将姚某某的眼睛蒙住,并多次打电话给其父姚某索要赎金100万元。

    绑架事件案发后,在当地群众中引起很大恐慌,造成群众对学生安全、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极大担忧。临沭警方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专案组,迅速展开缜密侦查。次日凌晨0时许,临沭警方将返回住处的班洪伟抓获,并在班的配合下于当日2时许将尤、丁抓获,成功解救出被绑架儿童姚某某,使这起性质恶劣的绑架案得以迅速侦破。

    今年2月21日,检察机关将该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临沭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迅速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班洪伟、尤元博、丁相峰、袁伟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触犯刑律,构成绑架罪;被告人臧家林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构成盗窃罪。班洪伟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没受到人身伤害,班洪伟绑架的暴力程度尚不严重,没拿到赎金,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解救人质、抓捕同案犯的行为构成立功,并当庭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一致,法院予以采纳。5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班洪伟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确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班洪伟自愿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袁伟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另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后,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袁伟当庭表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被告人臧家林表示要在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其余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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