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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盐城检察院行贿受贿共惩治成效显著
作者:卢志坚 严潮玲   发布时间:2014-04-09 14:04:54


    记者从近日召开的江苏省盐城市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会议获悉,近年来,该市检察机关不断加大反贪污贿赂工作力度,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打,2012年以来共立案侦查受贿案件258人,立案查处行贿案件52人,其中2013年立案查处行贿案件32人,同比上升60%。

  盐城市检察机关坚持行贿受贿共惩治。2012年春节前,为谋取销售方面的竞争优势,泰州市某公司副总经理朱某将装有5万元现金的纸袋子送到盐城市盐务局原局长梁某的办公室。经查,朱某多次向梁某等盐城市、县两级6位盐务局长贿送人民币66万元。2013年9月9日,梁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朱某亦构成行贿罪,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盐城市检察机关注重利用查处行贿犯罪扩大办案成效。该市滨海县检察院从盐城市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某、顾某等共同行贿案线索入手,相继立案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1件14人,包括原镇党委副书记、副镇长、国土所长、工商分局局长、财政所长等7名国家工作人员,在当地引起强烈震动。目前,涉案人员均已被作出有罪判决,其中9人被判处实刑。

  在查办行贿案件过程中,盐城市检察机关还积极探索追缴行贿非法获利。2010年夏天,阜宁县城南新区北京路工程拆迁安置启动,王某家在拆迁范围内。王某动足了心思,以假“分房书”的形式,虚报人口面积,原本只应安置三套房,却想获得四套安置房屋。为了能顺利套取拆迁安置补偿,他向县拆迁办工作人员单某行贿人民币5万元。阜宁县检察院以涉嫌行贿罪依法对王某立案侦查。为精准收缴非法利益,该院进行细致调查,将应得利益与非法利益作了严格的区分,委托该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认定王某获得不正当利益为11.56万元。阜宁县检察院对王某以涉嫌行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法院依法追缴其行贿所得的不正当利益11.56万元,法院判决予以支持。

  “惩治职务犯罪,既要让受贿者人财两空,也要追缴行贿者的不正当利益,不让行贿者占便宜。”盐城市检察院反贪局处长黄日健告诉记者。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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