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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翻滚撞死行人 司机赔偿二十多万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4-04-09 13:27:33


    本网讯(陈忠强)  4月9日,广西宜州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石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石华后悔不迭,自言自语地说:“这次亏大了,这次惨痛教训够受一辈子了。”

    2013年1月5日,石华驾驶装载货物的小型普通客车由宜州市石别镇往宜州市福龙乡方向行驶,同日17时许,当行至石别镇永定小学门口路段时,遇韦某驾驶三轮电动车自东向西横过公路,二车发生碰刮后,石华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往其前方滑行翻滚再撞上路边行人黄某,造成黄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石华在原地等候公安人员到场处理。

    宜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石华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宜州市人民法院交通巡回法庭主持调解,石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石华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205000元,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对石华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石华违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理评析: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应当注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本案中,被告人石华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并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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