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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东乡检察院注重"三个细节"保护未成年被害人
作者:刘志荣 赵敏   发布时间:2014-04-09 15:01:01


    今年以来,江西省东乡县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仅注重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关注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通过注重“三个细节”,切实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效果。

  注重告知中的细节,保障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知情权。该该该院在受理案件后,除告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外,还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向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触犯何种罪名,是否提起公诉等情况,并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最大程度地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知情权和庭审诉讼参与权。案件提起公诉后,及时向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放弃诉讼权利的,制作工作记录并附卷。在告知过程中,办案人员注重告知工作的每一个细节,不论是到未成年被害人家中,还是要求未成年被害人到检察机关,都精心掌握与未成年被害人接触的时机、地点、环境,与未成年被害人当面接触时,办案人员注意掌握自己的态度、语气、表情、动作,甚至是每一个眼神,尽量用平和的态度和细心的关怀为其抚平创伤,避免未成年被害人因回忆被害经过而再度受到伤害。

  同时,注重保密中的细节,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权。对涉及未成年被害人隐私的案件,该院从审查案卷、调查取证到出庭公诉的每一个环节,都注意为未成年人保密,注意询问的时间、场所、次数、环境等细节,防止因办案造成不必要的信息传播而导致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扩散。办案人员到未成年被害人所在的学校、社区、村庄、家庭等场所取证时,一律不开警车,不着检察制服;对未成年被害人询问时,除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场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旁听;在询问证人时,要求证人除向司法机关陈述外,一律不得向其他人员陈述;在制作起诉书时,一律不体现未成年被害人真实姓名;出庭公诉时,除非必要,否则不重复提及未成年被害人真实姓名;尽量缩短办案时间,减少公众对案件的注意力;撰写法制宣传稿件时,不选择未成年人为被害人的案件。

  此外,注重救助中的细节,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求偿权。该该院把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救助落实到办案的每一个细节当中,细致了解被害人家庭情况、思想状态、诉讼请求以及要求的赔偿方式,把小事做实做细,积极帮助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获得赔偿。对遭受物质损失的未成年被害人,通过追赃、支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方式使其获得有效的经济赔偿;对身体、精神遭受损害的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督促犯罪嫌疑人与未成年被害人对话,尽可能促成犯罪嫌疑人对其经济补偿;为使未成年被害人的要求能够得以实现,提起公诉前对犯罪嫌疑人财产情况及经济能力进行细致地调查摸底,对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案件,督促其主动赔偿;对犯罪嫌疑人本人经济能力有限的,耐心动员其亲属帮助赔偿。对犯罪嫌疑人无力赔偿而未成年被害人又确有特殊困难的,积极协助未成年被害人向县政法委、民政部门申请救济,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在刘某某故意杀人案中,未成年被害人刘某因抢救及时康复出院,但被告人无力赔偿,且被害人父母离异,家庭生活困难。在案件判决后,办案人员向领导汇报,积极协助被害人向县政法委等有关部门申请救助。县政法委已提供专项资金救助被害人,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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