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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转让”承包地合同被判无效并全额退款
发布时间:2014-04-10 13:09:19


    本网讯(饶海泉)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建设用地需求量和价格大幅上涨,一些居住在城郊的农民便认为“近水楼台先得月”,以图倒卖土地而“暴富”。4月9日,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转让”承包地而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宣告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并判决被告全额退还已收取的“土地转让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1日,原告何明华、王波、徐家贵与被告杨培华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被告杨培华将其位于丘北县城附近上寨村的一片总面积约3.6亩的承包地以117.762万元的价格“永久”转让给三名原告,土地使用用途由原告自行决定。协议中,被告还“承诺”如果发包方干预或者因土地四至界限与他人发生纠纷,由其出面解决。协议签订后,三原告先后支付了“转让金”40万元给被告。

    后因原告在该土地建房时被土地管理部门查处制止,原告认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并判令被告返还已支付的“转让金”4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民承包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以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但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原被告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将土地使用权永久性转让,并且土地使用用途由受让方自行决定,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限的剩余期限,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等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何明华、王波、徐家贵与被告杨培华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无效,并由被告杨培华返还三原告土地转让金40万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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