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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面子纵火报复前女友致一尸两命伏法
发布时间:2014-04-11 11:19:38


    本网讯(钟康安 罗豪)  因前女友主动分手后与老乡谈恋爱,男子觉得“没面子”而用放火烧屋的方式报复被害人,酿成一尸两命和一人重伤并严重残疾的惨剧而后远遁他乡,这起案件震惊了当地。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罪犯最终难逃法律制裁。2014年4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对犯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韦锦明依法执行死刑。

    2011年9月,被告人韦锦明与被害人黎某某(女,殁年19岁)在广东省务工期间认识相恋,后黎某某提出分手。韦锦明得知黎某某与其同乡陈某某(被害人,时年20岁)谈恋爱,遂殴打黎某某,并警告陈某某不要与黎某某交往。韦锦明在得知黎某某怀孕并住到陈某某家后,自感丢尽颜面,产生报复之念。

    2012年5月28日晚,韦锦明以帮助朋友汽车应急加油为由,从其哥哥韦锦红处购得一桶汽油。次日凌晨1时许,韦锦明携带油桶、木棍、水瓢、砍刀等作案工具来到梧州市长洲区倒水镇古城村古兑组7号陈某某住处,从窗口用瓢将汽油泼洒进陈某某房间,点燃沾有汽油的木棍,从窗口伸进房间致燃烧起火,并继续泼洒汽油后逃离。黎某某、陈某某惊醒后逃避出房间,闻讯起来的家人将二人身上火焰扑灭后送医院治疗。同月30日,黎某某因烧伤、休克等因素致怀孕6个月的胎儿流产。同年7月7日,黎某某因全身烧伤面积达74%并发感染死亡。陈某某全身烧伤面积约57%,致右肩关节、肘关节、腕关节、右踝关节强直,功能丧失,右手各指屈伸功能、右膝伸展功能丧失,左肘关节背伸功能受限,构成重伤(五级伤残)。

    2013年1月31日,梧州中院认定被告人韦锦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韦锦明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被告人韦锦明因恋爱纠纷纵火泄愤报复,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惩处。遂予以核准死刑。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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