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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伪造证件抵押租来的汽车借款18万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4-04-11 15:51:50


    本网讯(上官福章)  近日,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李小明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1月份至2010年3月份,被告人李小明从沙县南阳一租车行租来两辆牌号为“闽G45503”、 “闽G85119”的小汽车,随后伪造了牌号为“闽G45503”、 “闽G85119”两辆小型汽车的小型汽车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共计四本。被告人李小明使用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将租来的两辆小汽车以抵押机动车的方式向郑昌栋借款共计18万元。

    经鉴定,被告人李小明使用的“闽G45503”、“闽G85119”小型汽车的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均为伪造的证件。案发后李小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小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李小明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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