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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村民强闯村委会议室打伤与会人员各自领刑
发布时间:2014-04-11 16:13:27


    本网讯(毛亚丙)  三村民借故生非,冲进村委会议室打伤与会人员。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罗瑞长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罗庭拘役五个月,被告人罗瑞强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3年10月29日11时许,当自治区、县、乡、村干部在富川瑶族自治县柳家乡茅樟村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期间,茅樟村村民罗瑞长进入会议室与村干部黎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乡干部陈某等人将罗瑞长劝出会议室外,叫其等待开完后再商量解决。但被告人罗瑞长借故生非,无视会议的召开,破门冲入会议室,对黎某某进行殴打,之后被告人罗庭、罗瑞强也冲入会议室内持木椅对黎某某等人实施殴打,将被害人黎某某及劝架的自治区发展研究中心副巡视员邹某某、村干部罗某某转打伤。

    经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黎某某、邹某某、罗某某转的伤情程度均为轻微伤。同日,三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瑞长、罗庭、罗瑞强结伙借故生非,在公共场所起哄捣乱,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庭的作用小于被告人罗瑞长,被告人罗瑞强的作用小于被告人罗庭。三被告人结伙持械寻衅滋事,均可酌情从重处罚。三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通过家属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罗瑞长、罗庭、罗瑞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考虑到被告人罗瑞强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悔罪表现好,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其所在村委证实其母患精神病生活无法自理需其照顾,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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