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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合伙盗窃变压器铜芯线 四人领刑受罚
发布时间:2014-04-14 09:32:25


    本网讯(陈建新)  4月11日,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重大盗窃、破坏电力设备案件。

    2011年2月至2012年1月间,被告人王新光、吴茂祥、邹晨先后38次单独或者合伙在建宁、宁化等地实施盗窃变压器铜芯线的行为,其中22台变压器系不在使用中的或者个体加工厂、烤烟专用的;另有16台为正在供公共用电的变压器,被告人在实施盗窃行为过程中采取破坏性手段,危害了供电公共安全。

    上述三被告人约定每次盗窃的铜芯线出售后赃款按参与人数均分。被告人唐由亮在明知变压器铜芯线是被告人王新光、吴茂祥、邹晨盗窃所得的情况下先后12次予以收购。其中被告人王新光参与盗窃21起,盗窃财物价值达人民币113360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吴茂祥参与盗窃18起,盗窃财物价值达人民币102115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邹晨单独或与他人共同盗窃15起,盗窃财物价值达人民币86450元,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三被告人还单独或者共同对正在使用中的另外16台变压器采取破坏性手段盗取变压器铜芯线导致供电中断还仍然实施,危害了公共供电安全,该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综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新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邹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被告人吴茂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唐由亮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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