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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青年为千余元报酬运输毒品被判刑15年
发布时间:2014-04-16 13:30:46


    本网讯(程君)  三“90”后小青年贪念区区1500元报酬,铤而走险踩红线为毒贩运输毒品,最终断送了自己的青春年华。4月15日,被告人陈秋锦、罗坤、林樟杰均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运输毒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2013年8月初的一天,毒贩“阿超”(真实姓名、住址不详,在逃)去到桂平市金田镇找到相识的陈秋锦,要求其帮找人做点“事”。陈秋锦随即联系罗坤、林樟杰,“阿超”要求三人帮助运送“K粉”,并许诺每人给予人民币1500元的报酬。得知有利可图,陈秋锦、罗坤、林樟杰满口答应。

    2013年8月12日上午,“阿超”与陈秋锦、罗坤、林樟杰从桂平城区坐车来到桂平市木乐镇中国农业银行营业部附近的一条巷子,陈秋锦三人按照指示坐上巷子里的一辆白色轿车,车上有一名男子(真实姓名、住址不详,在逃)分别给予三人每人人民币500元及记录有电话号码的纸条一张,并另行给予陈秋锦人民币100元作为交通费用,并拿出用黑色袋装着的“K粉”交给罗坤,要求三人将“K粉”携带到桂平市城区并按纸条上的电话号码联系接货人接货,完事后再给三人每人1000元作为报酬。随后,罗坤带着该名男子交给的“K 粉”与林樟杰、陈秋锦一起乘坐出租车前往桂平城区。当天11时20分许,三人乘坐出租车途经南梧二级公路桂平收费站处被公安机关查处,公安民警当场从车上查获毒品可疑物一大包,净重1042.5克,并从罗坤身上查获人民币500元、从林樟杰身上查获人民币500元、从陈秋锦身上查获人民币600元。经鉴定,从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验出氯胺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秋锦、罗坤、林樟杰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输,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共同密谋,共同参与为他人运输毒品,均起主要作用,都是主犯,依法按三被告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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