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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高院通报铁路法院案件管辖范围调整情况
发布时间:2014-05-08 13:35:08


发布会现场提问
新闻发布会现场

    本网讯(马庆明)  5月8日上午,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新疆铁路法院管理体制运行和案件管辖范围变化情况。来自新华社、法制日报、新疆电视台、新疆日报、新疆法制报、乌鲁木齐电视台、乌鲁木齐晚报、天山网等20余家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了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宣教处处长于会堂主持,并介绍了新疆铁路法院移交地方管理之后的工作运行情况和民事案件管辖范围调整背景。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永江介绍了铁路法院民事案件管辖范围调整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

    于会堂从审判执行工作、法院队伍建设、推进改革对接等三个方面向媒体记者介绍了铁路法院移交地方管理后的基本情况。2012年6月25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与乌鲁木齐铁路局签订移交协议,乌鲁木齐铁路两级法院由自治区高级法院统一管理,正式纳入国家统一司法体系。按照新的管理模式,铁路两级法院的人、财、物由自治区统一管理,法律职务由自治区人大任命,管理模式更加符合司法工作规律,人员、装备、经费也得到了进一步保障,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法官梯队正在逐步形成,已经具备了承办更多案件的能力。于会堂表示,适当扩大铁路法院民事案件管辖权,既是适当减轻地方法院压力,合理配置审判资源的需要,也是铁路法院深化改革,积极探索新的司法管辖制度的需要,利于充分发挥铁路法院在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中的积极作用。

    发布会上,张永江院长向与会媒体介绍了铁路两级法院民事案件管辖调整情况。据了解,根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专题调研基础上提出的请示,2014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关于批准指定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乌鲁木齐、哈密、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案件范围的复函》,对乌鲁木齐铁路两级法院的部分民事案件管辖范围进行了调整。铁路两级法院新的民事案件管辖调整确立后,乌鲁木齐市(除乌鲁木齐县和达坂城区)、哈密市、库尔勒市的运输合同、保险合同以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案件等,将改由当地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同时,指定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对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上述案件提起的上诉案件;指定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哈密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上述案件提起的上诉案件;指定巴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上述案件提起的上诉案件。

    发布会上,张永江还就新疆铁路法院管理体制运行和案件管辖范围调整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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