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网友在其住处强奸前来诉苦的少妇领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4-05-12 09:09:23


    本网讯(聂国华)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法院审结一起强奸案件,该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徐珍敏有期徒刑三年。

    被害人吕某在QQ上认识了被告人徐珍敏,并经常与徐珍敏谈自己的家庭生活的不幸和遭遇。2014年1月12日晚上11时许,吕某得知丈夫在一夜店按摩、泡脚,便与丈夫大吵一架。心情极度苦闷的她又找到徐珍敏诉苦。次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徐珍敏以安慰为借口,将吕某约至其住所。尔后,徐珍敏强行脱去吕某的衣裤,欲与吕某发生性关系。而吕某用力反抗并用手抓伤徐珍敏的脸部。徐珍敏仍强行与吕某发生了性关系。

    2014年1月13日,被告人徐珍敏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徐珍敏赔偿了被害人人民币5千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珍敏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最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