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剁煮10岁男孩右手“后爸”受审
作者:霍仕明 韩宇   发布时间:2014-05-14 09:41:05


    去年10月22日,沈阳市发生一起残忍的伤害案件,一名男子将一名10岁男孩右手砍下,并将断下的右手放进水壶中加热,男孩进入医院时意识清醒,右手从手腕处被齐腕砍断,边缘齐整,但经过手术没有保住右手,残肢被缝合。5月13日上午10点,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与公诉机关围绕是否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进行了辩论。

  根据沈阳市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22日2时许,在位于沈阳市铁西区沈新路22号的如家酒店616房间内,被告人王辛宇因琐事与其女友王某某在电话中发生口角,而后被告人王辛宇殴打王某某的儿子王某的头面部,并持刀将王某的右手砍断,致被害人王某“右手腕断离损伤程度为重伤;头面部软组织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右眼挫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右上肢伤残程度为六级,案发后,被告人王辛宇向公安机关投案。

  沈阳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辛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4年3月7日,沈阳市中级法院受理此案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被告人亲属均申请就民事赔偿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书面表示谅解被告人,并撤回附带民事起诉。

  5月13日上午10点,沈阳市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予以供认。

  被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提出了如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庭审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构成自首;被告人与被害人母亲发生争吵,因情绪失控伤害了被害人,本案属恋爱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告人悔罪,且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虽有自首情节,但应综合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目的、手段及造成的后果等情节对被告人作出公正的量刑。

  庭审后,合议庭将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对本案进行评议,择期公开宣判。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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