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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伐树被砸伤起诉索赔 雇主被判赔七万多
发布时间:2014-05-08 10:38:27


    本网讯(魏文)  男子因工造成人身损害,诉至法院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5月7日,江西省彭泽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高山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张毅人民币75205.37元。

    原告诉称,被告雇请原告和刘明等人为其伐树,劳动报酬按天点工计付。2013年8月7日,原告在从事劳务时被伐树人刘明所伐的树砸伤头部,当日入彭泽县人民医院治疗。因外伤神志不清,经手术后,于同年9月2日入九江171医院住院治疗,行颅骨修补术。2014年3月15日经九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情等级为六级。原告受伤致残后,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201520元。

    被告辩称,被告雇佣原告砍树情况属实。原告受伤自己有过错,自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在伐树过程中,被在一起伐树的工人致伤,致害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放弃要求致害人承担的份额,不应由被告承担。事故发生后,被告向医院交纳了医疗费56000元和支付了原告亲属2000元。对原告伤残鉴定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份,被告雇请原告和刘明等人为其伐树,劳动报酬按天点工计付。2013年8月7日,原告在从事劳务时被伐树人刘明所伐的树砸伤头部,当日入彭泽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年9月2日出院,用去医疗费26298.17元(被告支付了26000元),并于当日转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七一医院住院治疗,于同年9月13日出院,此后,原告就赔偿事宜与被告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

    法院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要求案外人刘明承担侵权责任,因被告与原告及被告与案外人刘明间均形成的是个人间的劳务关系,同时被告未能提供案外人刘明造成原告受伤系案外人刘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证据,故案外人刘明在工作时造成原告受伤的侵权责任,应由被告承担。原告在工作时自已受到损害,应根据原、被告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雇请他人工作,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有一定的过错;原告在为他人提供劳务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亦有一定的过错。法院认为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由原告承担30%的责任,被告承担70%的责任较为合适。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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