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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为见女儿与丈夫争吵后火烧房屋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4-05-16 08:58:43
本网讯(徐非) 大年三十为见女儿,夫妻二人争吵不断,一怒之下动手烧屋,悔不当初。5月5日,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赵萍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对于经历过两次婚姻的被告人赵萍来说,和丈夫一起回乡过年看望自己的小女儿是最开心不过的事情。2014年1月28日,赵萍和丈夫从外地务工回到彭泽县龙城镇家中准备过年。但是四岁的女儿李小凤此时已被奶奶带到九江准备过年,赵萍便未见到李小凤。大年三十(同月30日)这日,赵萍便想丈夫接李小凤回家过年,但是二人发生争吵,丈夫动手打了赵萍,赵萍则将电视机摔坏。随后李勇到卧室睡觉,赵萍则独自坐在客厅抽烟,想着自己三个小孩只有这个女儿能在身边但是却见不到,一怒之下决定放火烧毁自住房屋。晚上21时许,赵萍用打火机点燃烟头后再引燃沙发的海绵垫,接着引燃卫生间的洗衣机、客厅的沙发以及卧室内的沙发,自己则留在卧室任由火起。丈夫李勇醒来后发现火情并呼救,最终消防人员将火势扑灭,110民警和消防官兵救出室内赵萍、李勇二人。 事后,李勇及其父亲李权在向公安机关和法院出具请求书,表示事情因家庭纠纷引起,李勇自身也有过错,其全家谅解赵萍,请求不追究赵萍的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萍因家庭琐事同其丈夫发生争吵后被其丈夫殴打,一时想不开便采取点燃自住房屋的方式寻求解脱,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被告人赵萍归案后坦白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的丈夫作为被害人案发前殴打被告人存在过错,事后亦谅解被告人,可对该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当日,被告人赵萍的丈夫从福建赶回来接赵萍回家,二人见面后心情都很激动,表示以后会好好相处,共同生活抚养女儿。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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