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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林法院关注民生办实事 百姓享惠民成果
发布时间:2014-05-19 15:24:01


虎林法院法官将执行回来的2.5万元现金递到申请人手中。

    本网讯(李梦龙)  5月17日,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法官将执行回来的最后一笔2.5万元现金递到申请人手中时,老人激动地说:“感谢共产党,感谢人民法院为我执行回来了赔偿款。”

    2013年的7月,被执行人汪洪军、刘香在没有经过虎林市伟光乡永胜村委会允许下,在四周又没有设置安全防护和警示标语的情况下,擅自加深、加宽水渠截流浇灌自家田地,导致申请人张殿胜、葛金凤之独子张景春在到邻村放羊时溺水而亡。虎林市人民法院判决汪洪军、刘香具有过错,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赔偿申请执行人张殿胜、葛金凤人民币共计8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虎林市伟光乡永胜村委会负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后,被执行人汪洪军和刘香拒绝赔偿。被执行人认为,张景春是太平村村民,他们曾多次制止其到永胜村地边渠放羊,而且,张景春是故意下水洗澡,而非不慎落水,所以,张景春溺水事故是其自身过错所致,他们不需要承担责任。申请执行人张殿胜患有脑血栓,葛金凤更是二级智力残疾,没有劳动能力。申请人又是农村低保户,家庭贫困,老年丧子也直接导致了晚年生活无人照料。虎林市人民法院秉承着“公平正义”的原则,秉承着“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的人性化工作理念,多方奔走搜查证据,了解事实,并根据现实情况和法律法规对被执行人汪洪军、刘香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始其信服,为申请执行人张殿胜和葛金凤要回赔偿。

    今年以来,虎林法院在学习、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中,始终把人民群众的需求作为服务民生的切入点,牢固树立群众无小事,群众的利益重于泰山的工作理念,为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解决当事人的困难,多方奔走,不辞劳苦,真正做到了利民、惠民,服务民生。



责任编辑: 李雨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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