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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逃课意外死亡 学校尽到相关义务免赔偿
发布时间:2014-05-20 16:25:17


    本网讯(熊红卫)  星期一该到校而未到逃课去玩耍,意外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家长起诉学校及同伴要求赔偿。5月20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一审对这起生命权纠纷案进行了宣判,判决被告周某萱(化名)及其父母周华、胡林赔偿原告刘晴、张平因儿子张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共计45277.58元,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死者张某生前系江西省泰和县某中学初二(3)班学生。2013年12月1日星期天,张某早上8时左右就从家中出去玩耍,一直到晚上8时都没回家,父亲张平就到街上找张某,并在县城的网吧里将其找到,张平要求张某回家,但张某怎么也不肯,两人即发生争吵,张平还扇了张某一巴掌,并夺过张某的手机扔掉,还拿走了张某的钥匙。两人相持了一会,张某还是不肯回家,张平就离开了,张某则去找了朋友胡某。胡某通过QQ和周某萱讲张某被父母打了,两人晚上没地方睡觉,可不可以到周某萱家里住一晚,因父母均不在家周某萱便同意了,胡某和张某便去了周某萱家里。期间,张某打了电话给其母亲刘晴,并告诉刘晴其晚上不会回家,经刘晴劝说,张某仍不肯回家。于是,刘晴就将张某的手机号告诉了张某的班主任,并希望班主任劝说张某回家。后张某的班主任又打了电话给张某,并劝其赶紧回家,但张某始终不肯回家。

    12月2日星期一,周某萱叫了同班的胡某一起去上学,张某则留在家里睡觉。张某的班主任发现张某没有到校后,多次在班上询问其他同学是否知道张某的下落,并及时、多次打个电话给原告刘晴,告知其张某没有到校等情况。中午12时放学,胡某叫了康某一起到周某萱家里玩。期间,张某问周某萱家里可不可以洗澡,周某萱说“可以,但不能洗好久,在半个小时之内就必须出来,不然就可能煤气中毒”。吃完中午饭,周某萱就去学校上课了,张某、胡某和康某则在周某萱家上网。

    12月2日下午16时30分许,张某跟胡某、康某讲自己去洗个澡,洗完澡会去外面打快餐回来吃。17时30分许,胡某、康某见张某还没来找,就决定出去看看,两人发现卫生间的门仍然关着,里面还有流水声,就敲门问张某是否洗好,但张某没有回应。18时许,周某萱放学回家,其听到卫生间有流水声,就问胡某和康某是怎么回事,胡某、康某回答说张某在里面洗澡,洗了一个多小时,叫也没反应,周某萱意识到张某可能发生了意外,就边让胡某、康某把卫生间门撞开边打110报警。门被撞开后,周某萱等人发现张某已经晕倒在地上,周某萱赶紧打了120急救电话。之后,公安机关及医院的工作人员赶到,并将张某抬上救护车送至医院抢救。19时许,公安机关通知刘晴张某在医院抢救,刘晴赶到医院,张某经抢救无效已死亡。经公安机关鉴定,张某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公民的身体造成被侵权人死亡的,其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被侵权人对损害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原告刘晴、张平的儿子张某因在被告周某萱家中洗澡而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作为张某的父母,两原告有权请求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张某作为未成年人,两原告对其负有法定监护职责,原告张平在发现受害人张某在网吧玩耍并在要求张某跟其回家,而张某拒不回家的情况下,本应耐心劝解,但其却殴打张某、摔砸其手机并拿走张某的钥匙,导致张某负气离家出走,原告刘晴在得知张某离家出走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寻找张某,导致张某脱离监护人监护,对造成张某最终死亡两原告未尽到监护职责,存在较大过错。

    法院同时认为,死者张某,在被告周某萱已明确告知其热水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一氧化碳中毒的情况下,仍使用洗澡,并最终导致自己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其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被告周某萱、周华、胡林在明知自己家的热水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他人可能在使用时发生一氧化碳中毒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预防措施,致使张某使用其热水器洗澡并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三被告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胡某、康某虽然是和张某在一起玩的同伴,但两人也都是未成年人,根据其辩别能力,无法预见到张某可能发生意外,且在知道张某可能发生意外后,积极采取了撞门、从卫生间抬出、进行急救等措施,两人对张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

    被告泰和某中学作为教育机构,应当对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受害人张某系星期天在家期间,脱离监护人监护,被告泰和某中学在发现张某星期一应当到校而没有到校后,及时、多次与原告刘晴联系,告知其张某没有到校的情况,并在张某所在班上询问其他同学张某的下落,及时将了解的情况反馈给了原告刘晴,尽到了相应的义务,其对张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周某萱、周华、胡林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其要求被告胡某、康某及其父母、泰和某中学赔偿因张某死亡给其造成的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合本案情形,对于张某的死亡,原告承担90%的责任,被告周某萱、周华、胡林承担10%的赔偿责任较为恰当。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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