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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建房第一天受伤 雇主与房主判连带赔偿
发布时间:2014-05-20 14:39:36


    本网讯(阮永美)  城乡居民自建房屋,大多由无从业资质的人员进行施工,此种情形下发生劳动者人身损害该如何确定赔偿责任?5月19日,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2013年,被告杨有坤翻修自家住房,将泥水工、钢筋工、架模拆模等工作分别包给不同的包工头来做,其中架模拆模的工作由被告陈建斌(无建筑业从业资质)负责,撑杆、模板等材料则由杨有坤提供。2013年3月19日,被告陈建斌打电话给原告吴学明,叫他第二天来做工。

    次日早上,吴学明在拆模板过程中因撑杆断裂摔下而受伤,陈建斌赶紧将其送往丘北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胫腓骨下段开放性骨折,共住院33天,住院期间医疗费、伙食费均由陈建斌支付。出院后,吴学明申请司法鉴定,其伤情鉴定为九级伤残。后因后续赔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吴学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杨有坤、陈建斌连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5479.87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吴学明受被告陈建斌邀约从事雇佣劳动,二者之间形成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告陈建斌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杨有坤作为工程发包人,明知被告陈建斌无相应资质而发包,应当与被告陈建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吴学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工作中未尽到安全谨慎义务,对自身损害结果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由此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陈建斌赔偿原告吴学明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024元,并由被告杨有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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