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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贼从1人发展到5人 工地被盗32次三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4-05-22 10:42:20


    本网讯(兰靖阳)  常德一建筑工地两年内被盗32次,作案人员从一人单干逐渐发展到五人,盗窃物质涉及钢材、氧气瓶、电缆线等多类,均被当废品变卖。日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2011年4月10日晚,杜二才利用自己的电动车作为运赃工具,趁深夜无人之际,窜至常德市沅江西大桥河滩建筑工地,盗窃各种规格的桥磴预埋钢构件100余公斤藏匿家中。次日上午,将所盗钢材运至本市武陵区护城乡一家废旧金属冷压厂低价销赃。获赃款220余元予以挥霍。从此,该工地成为杜二才的长期“据点”。

    连续独自作案3次后,杜二才感觉一个人力量太小,无法运输更多钢才。4月21日杜二才邀集陈生入伙,当晚盗窃桥磴预埋钢构件600余公斤,获赃款1260余元。4月27日,两人再作案,次日杜二才以租车名义,请罗炳亮用其出租的后三轮摩托车运送赃物销赃,并付运费40元。之后,这支队伍逐渐壮大,白彪、赵文人、聂仁宏三人先后加入进来,依然由罗炳亮第二日运输销赃,每次付运费40至50元不等。直到2013年9月3日,杜二才被公安局刑事拘留。

    据了解,从2011年4月至2013年5月期间,杜二才等人在沅江西大桥河滩建筑工地及项目部钢材加工厂等地先后盗窃作案共32起,盗得成品钢构件、精扎锣纹钢、边角废钢料、脚手架钢管等物资,共价值594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杜二才、聂仁宏等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罗炳亮明知是盗窃赃物仍予运输销赃,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罪。最终,杜二才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一万元。聂仁宏判处六个月,罚金二千元。罗炳亮因情节较轻,依法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五千元。其余人员已另案处理。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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