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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疑“私会”被发现疯狂驾车逃离伤人领刑
发布时间:2014-05-29 13:39:07


    本网讯(王明新)  男子陆良军驾驶桥车搭载女子张某准备离开,不料被女子张某丈夫黄某发现,黄某上前一手抓住陆良军衣服,一手抓住方向盘准备讨个说法,但陆良不顾黄某安全,为摆脱黄某升起车窗玻璃同时加速逃离。行驶中撞到同向行驶的电动车,车主被撞飞受伤,陆良军仍继续加速行驶,又撞到一辆小桥车尾部,行驶一段路后,黄某被甩脱到地面上致其轻伤。近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陆良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零六个月。

    2014年5月5日16时许,被告人陆良军驾驶一辆长安悦翔牌小轿车在隆林各族自治县兴隆路县新车站旁一商铺门前搭载张某,当张某上车后,被告人陆良军启动车子缓慢起步向县公安局方向行驶时,因怀疑妻子张某有外遇的黄某突然从街道对面跑到驾驶室窗边,一只手抓住方向盘,另一保手抓住被告人陆良军的衣服,被告人陆良军由于紧张和为摆脱黄某,在升起车窗玻璃的同时加速行驶。行驶中车辆撞上前方同向行驶的一辆电动车,造成电动车倾覆后滑至道路边,车主龚青被撞飞受伤。被告人陆良军继续加速行驶,又撞上覃小仕驾驶的小轿车尾部。肇事后,被告人陆良军仍继续驾车向前行驶,至城建局附近时才将悬挂在窗边的黄某甩脱到路面上,致黄某受轻伤。后被告人陆良军驾车逃离。

    经隆林各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龚青的电动车被撞后市场参考价格为人民币26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陆良军的父亲已代为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良军驾驶机动车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他人受伤和财物损失,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陆良军能当庭认罪,其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本案的发生被害人黄某存在一定的过错,对其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其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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