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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校友毕业恋爱结婚 丈夫出轨起诉离婚
发布时间:2014-05-13 13:43:10


    本网讯(孙文娟)  张娇和王伟是大学校友,毕业后恋爱结婚。这段婚姻路走的并不顺利,两人因感情破裂曾起诉至法院被驳回。时隔一年王伟再次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5月13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

    35岁的张娇与王伟是大学同学,在学校期间两人也不过是点头之交。毕业之后双方在同一城市打工,一次偶然机会相遇互留电话之后长期保持联系。后两人于2002年确定恋爱关系,并与2004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由于女儿年纪尚小需要有人照顾,张娇在家一直照顾女儿。王伟则长期在外打工,两人长期分居导致两人感情淡漠。王伟常年不回家有传言道王伟在面与他人同居生子,张娇对此并没谣言并没有相信。谁料2012年王伟回到家中要与其离婚,张娇才明白村里的谣言并不是空穴来风,张娇不同意离婚,王伟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驳回,后王伟又外出打工。

    2014年王伟回家再次提起离婚之事并起诉至法院。张娇对此满腹委屈,王伟在外打工在外地与其他女子同居生子,自己辛苦照顾女儿却换来这样的回报。心灰意冷的张娇决定同意离婚,但前提是王伟需将分居期间女儿的抚养费6万元支付给自己,并协助其将女儿的户籍迁回自己户籍所在地,帮女儿办理改姓问题。离婚后王伟每年支付女儿抚养费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伟、张娇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王伟外出打工,在打工期间与她人同居并生育一子,原、被告双方因此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受到影响。2012年,原告王伟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驳回,双方分居至今感情尚未改善。

    综上,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原、被告双方的抚养条件及本案具体情况,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女由被告张娇抚养,原告王伟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张伟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王伟与她人同居并生育一子,违反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由此导致双方离婚,作为无过错的被告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赔偿数额应根据损害程度、被告的经济水平等因素判断。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法院酌定王伟赔偿张娇3万元。关于婚生女的户籍迁移及改姓问题,原、被告离婚后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办理,原告应给与必要协助。

    因此,巩义法院判决准许王伟、张娇离婚;双方婚生女由张娇抚养,王伟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女儿成年为止。王伟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王伟支付张娇损害赔偿三万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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