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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审判庭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作者:邢圆圆   发布时间:2014-05-30 09:20:14


    刑事审判活动是国家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保障人权有重要作用,但当前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庭审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下面结合法院刑事审判庭审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意见建议进行阐述。

    一、刑事审判庭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刑事证据规则制度不完善,证人出庭率低。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庭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有利于正确的定罪量刑。但是证人证言必须要经过庭审质证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果证人不能出庭,在法庭上接受法官以及控方和被告人的询问,是很难查明证人的陈述是否真实,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影响正确的定罪量刑,而这也是导致众多的伪证罪的重要原因。

    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与法条规定看,法律是支持和提倡大多数案件都有证人出庭作证的。导致证人不出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控辩双方没有认识到证人出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或者说对坚持要求证人出庭的积极性不高。由于证据制度不完善,证据规则体系没有建立,因此在庭审时,对合法证据与非法证据的采纳问题以及证据的证据资格以及证明力问题我国刑事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证据规则制度还存在相当大的缺陷和漏洞。

    2、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的比率偏低。由于刑事辩护受限制过多、风险大、收入低,再加上许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困难,导致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的比率偏低。在一般情况下被告人对法律并不了解,如果没有专业的律师或者是熟悉法律的法律工作者协助被告人进行辩护的话,被告人其实很难为自己作充分而有力的辩护。

    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是法律为了保证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拥有强大国家机器的专门机关侵犯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主要手段和基本途径,也是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根本保障。为了提高刑事辩护率,保证被告人能充分行使自己的辩护权,应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并建立强制辩护制度。

    3、刑事审判力量不足,人员少,任务重,刑事审判法官经常加班加点,长期处于超负荷状态。刑事审判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有的业务水平不高,对事实认定不准,对法律理解不透;有的执法能力不强,工作思路简单,工作方法单一,虽然判决结果没有错,但效果大打折扣。并没有发挥出刑事审判的功用,没有化解矛盾纠纷,达不到刑事审判的目的,超审限、超期羁押是刑事审判活动中比较常见的问题,也是违反诉讼程序较严重的问题。

    4、被告人赔偿能力普遍不足,判决自动履行率低,赔偿不能执行到位,影响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依法判处的财产刑难以执行,损害司法权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执行人文化层次比较低,自身经济状况差,家庭中房屋等不动产大多为家庭共有,财产产权不明晰。因此,被执行人通常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其亲友的对立情绪大,通常也拒绝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支付。

    此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多为偶发性案件,受害人对被告人也不够了解,难以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而法院执行时,一般都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是申请人由于自身人力和财力的约束性,又难以提供财产线索,这也造成了法院执行困难。

    5、庭前证据展示流于形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但实践中,由于检察院向法院移送的材料严格控制在“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范围内,辩护律师在庭前能够了解到的控方所掌握的材料非常有限,律师的知悉权无法保证。

    而辩方作为质证程序的主要参加者,因对质证程序和诉讼规律的不熟悉及庭审质证方法和技巧的欠缺,庭前没有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准备不足,导致庭审对抗性不强,质证质量不高。

    二、完善刑事审判庭审的意见和建议

    (一)完善刑事证据制度,提高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建立科学的证据规则体系,保障刑事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证据法律制度是我国诉讼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证据制度不完善是制约我国刑事诉讼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保障证人证言能经庭审的举证质证,促使法官形成正确的心证我证人出庭率低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普遍的问题,在基层法院的刑事案件审理中更是普遍。

    要解决证人出庭率低的问题,必须要深入研究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证人出庭率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证人出庭作证其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证人出庭可能会给自己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因此为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证人一般都不愿意出庭作证。因此要解决证人出庭率低的问题必须要建立并完善相应的保障证人权利的法律制度,建立证人作证补偿制度;建立和健全证人及其家属的保护制度,消除其后顾之忧;建立证人强制到庭制度,规范证人出庭的具体措施。同时要积极尝试证人出庭的其他变通方式,减少证人出庭作证的消极影响。

    (二)提高律师对被告人的辩护率,保证被告人享有充分的辩护权,依法加强对刑事证据的审查力度,保证定案量刑的依据正确无误,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要根本解决这一问题,一是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一是要建立强制辩护制度。

    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但是由于经费缺乏,法律援助制度的推行并不顺利,要解决经费问题,必须要通过立法将法律援助制度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之内,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再广集社会资金,建立法律援助资金。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法院可以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进行辩护;对于盲、聋、哑的人,未成年人和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进行辩护。但是这一规定,适用对象过于狭窄,需要扩大适用范围,建立起强制辩护制度。

    (三)充实法院刑事审判力量,提升法官素质,提高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刑事审判力量的不足严重制约着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刑事审判人员少,任务重,办案法官长期处于超负荷状态,必然会产生疲劳反感,办案的时候也就难免疏忽。法官素质参差不齐,跟不上刑事审判的要求是造成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

    为此必须要大力提高法官的素质以适应当前刑事审判工作的需要。加强基层法院法官的培训,招录新的刑事审判人员充实法院刑事审判队伍。不断提高刑事法官的职级待遇,保证刑事审判队伍的稳定性。此外还应当加大基层法院与中级法院之间的人员与业务交流,让基层法院的刑事法官能有机会接触中级法院的一审案件及熟悉二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在交流中,扩大法官的知识面。

    (四)建立财产状况调查和附卷移送制度。目前绝大多数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执行前,执行机关不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而必须在执行程序中由执行人员调查以后才能了解,这使得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有足够的时间去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

    要借助侦查机关的力量,民事受害人在侦查阶段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申请的,由侦查机关对侵权行为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若在审查起诉提出申请,检察机关可以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之下进行调查;若是在审判阶段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负一定的举证责任,但是在保证刑事部分顺利进行的前提之下,可以申请侦查机关调查侵权人的财产状况,侦查机关不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对于犯罪嫌疑人或其他责任人的财产状况,包括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等进行调查后需开具清单,并随卷将调查结果移送后继机关,以便后继机关进一步了解、查清财产状况。

    (五)保障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取消对辩护律师调查权的不当限制,明确辩护律师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同时应将律师的调查权延伸至侦查阶段。明确规定当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时,受申请的司法机关应在接到申请的一定时间内派员随同调查取证,受申请的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申请。

    同时控辩双方应做好庭审质证工作。一是出庭前做好质证的准备工作。认真阅读案卷材料,掌握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对于证人等当庭陈述与庭前陈述不同而且这种不同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有较大影响时,应及时做出反应,发现问题,在质证中进行有力的诘问,以便澄清事实。

    刑事审判庭审现场是一个国家人权保护的窗口,是公平正义的集中体现,它不仅关系到公民个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而且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各级司法机关乃至全社会应共同努力,以保障庭审功能的充分发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迎春林区基层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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