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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一房地产老总骗金融机构百万贷款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6-04 15:53:13


    本网讯(青锋)  用假土地证、房产证借新贷还旧贷,自以为方法巧妙,天衣无缝,未料想聪明反被聪明误。陕西一房地产老总个人先后两次骗取金融机构贷款共计305万元,领刑受罚方悔当初。6月4日,陕西省城固县法院以被告人王国治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1年6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06年8月24日,被告人王国治在自己持有的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已抵押给农业银行城固县支行贷款的情况下,通过“野广告”办理了假的城国用(2000)字第3621号土地使用证和假的城房证字第2001538号房权证,骗取城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河营信用社贷款170万元人民币,用于偿还其此前在沙河营信用社的贷款。2009年8月27日,被告人王国治故技重演,在土地使用权证及房产证已抵押给城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贷款的情况下,通过“野广告”又办理了假的城固县博他字第1875号他项权证、城他项(2009)11号土地他项权证、城国用(2003)字第3683号土地使用证,骗取城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河营信用社贷款135万元,用于偿还其此前在沙河营信用社的贷款。

    2013年10月28日,被告人王国治向城固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于同年11月18日全部还清所骗贷款本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国治利用虚假的产权证明文书作担保,骗取金融机构贷款305万元,给金融机构造成了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鉴于被告人王国治能主动投案自首,并归还了全部贷款及行息,故应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国治判处8个月以上1年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意见适当,应予以采纳。被告人王国治属初犯,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适用缓刑。故,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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