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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男子抢劫136元外逃11年落网获刑2年
发布时间:2014-06-05 11:05:12


    本网讯(王明新)  近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十一年前发生的抢劫案,以被告人李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时判决被告人李峰退缴赃款人民币136元,依法返还给被害人严某。

    2003年9月22日23时许,王飞仁、黄阿昆(均已判刑)经与被告人李峰合谋,到隆林各族自治县金钟山乡某村严某和朱某守木材的一工棚处,三人用石头、木块、方条打砸工棚,王飞仁到工棚前威胁严某和朱某要钱,严某被迫交给王飞仁人民币50元,三人离开现场后觉得得钱太少又返回现场继续打砸工棚和威胁被害人,三次威胁严某共交出人民币136元。后三人逃离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李峰于2014年2月18日到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峰伙同他人以暴力和暴力相威胁的方法抢劫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其家属代为退缴全部赃款,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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